作者:hacker发布时间:2022-07-17分类:网站入侵浏览:218评论:3
什么是票据伪造? 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为票据行为的不法行为。 它有广狭二义。 狭义的票据伪造,指假冒他人名义为出票行为。 广义的票据伪造,指假冒他人名义而为的各种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票据行为的伪造。
一、票据伪造有什么法律后果?
票据伪造是不法行为,不能发生票据行为的效力,即不能像真实票据行为那样,发生票据权利义务。但是,这种不法行为,能够发生票据法上规定的其他效果。
1.伪造人无票据责任,但负其他法律责任。伪造行为人未在票据上签章,因而不能依票据文义责其负票据责任。为保护票据当事人合法利益,惩治和防止票据伪造行为,票据法和刑法都规定票据伪造人的法律责任。依照《票据法》第103条、第l04条、第107条,伪造人的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伪造人的民事责任,是侵权赔偿责任,应向善意持票人赔偿。
2.被伪造人无票据责任而对伪造人有权利。被伪造之人,未在票据上签章,也未授权别人代理票据行为,自然不应负担票据责任。反而可依《票据法》第107条的规定,要求伪造人对自己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1.票据上真实签章人,就票据文义负责,对伪造人有赔偿请求权。《票据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票据上的伪造的签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效力,这一规定,使得真实签章人,必须就票据文义负责。票据上真实签章人,无论其签章在伪造前还是伪造后,都要就票据文义负责。在其被持票人追索而清偿票据债务后,有权要求伪造人赔偿损失。《票据法》第l07条对此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善意持票人对伪造人有赔偿请求权,对真实签章人有追索权。恶意取得票据者,不能享有票据权利,在出票伪造或签章伪造的场合亦是如此。善意持票人受善意取得制度之特别保护,在票据形式合法的条件下,能够享有票据权利,但是,在票据伪造的场合,被伪造人得行使特定债务人的对物抗辩权,善意持票人亦不能幸免。此时,善意持票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伪造行为的损害。
借助验票仪在不同的光线下检查票据有无荧光纤维、主体兰花图案以及底纹的线条,观察安全线、观察大写金额红水线栏的水溶性荧光油墨的红色荧光反应,上排票据号码在红外光下有消色现象,下排票据号码采用渗透性油墨印制,号码的正面为棕黑色,背面有红色渗透效果。还要借助放大、各种光线仔细的观察日期、大小写金额、收款人名称、票号、密押等处不能有涂改痕迹、刮擦等异常现象。
是变造.
所谓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变更票据记载事项的人,擅自变更票据上的(除签章外)的记载事项的行为。例如:变造票据的记载金额、票据的到期日等等。
票据的变造行为,由以下条件构成:
(1)该行为人是无权对票据事项进行变更的人。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只有出票人才有权对所签发的票据的有关记载事项进行变更,而其他人不具有变更票据上记载事项的权利。
(2)变造的票据是依法签发的有效的票据,如果票据本身是无效的票据,也就不会产生票据的变造的效力。
(3)变造的事项是签章或签名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如果是假冒他人的签章,则构成票据的伪造行为。票据被变造后,该票据并不因此而失效,仍是有效的票据。但是,在该票据上签章的人所承担的票据责任是不同的。这是因为票据是文义证券,行使票据权利或承担票据义务,都是根据当事人在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并且是以在签章时的记载事项为准。所以,在票据上签章的人要以其在票据上签章时的记载事项来确定其票据责任。那么,对于变造的票据来说,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仅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后签章的人,仅对票据被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如果不能辨认当事人的签章是在变造前作出的,还是在变造后作出的,票据法规定,视同该当事人是在变造前作出的签章,按原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按照我国刑法第177条的规定,从事票据的变造行为,即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并同时承担民事责任。
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借他人的名义,在票据上为一定的票据行为。一般说来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的伪造指票据签章的伪造。
对票据进行鉴别有手感、目测、器具三种方法。
防伪要素包括:纸质、地纹、水印、暗记、红水线、荧光纤维、彩虹印刷、防涂改、缩微文字,印章、密押、压数等。
第一步:手感鉴别:
1、是触摸汇票号码区域是否有凹凸感,假汇票无凹凸感。
2、是用手甩动汇票是否发出清脆的响声,假汇票发出混浊的声音。
第二步:目测鉴别:
1、对光观察是否有满版花朵及汉语拼音“HP”的黑白相间水印图案。
2、对比纸张印刷字迹是否清晰。
3、肉眼观察纸张内是否有彩色纤维。
4、银行汇票是否使用组合专用号码。
5、号码是否统一用棕色渗透性油墨印制,在纸张正面为棕黑色,背面有红色渗透效果。
6、底纹图案是否采用彩虹印刷,其图案是否由不同颜色组成,不同颜色是否连续过渡,非常自然,没有明显界限。
7、银行汇票是否由下列四家印刷厂印刷,上海证券印制厂,保定五四二印刷厂,或保定证券印制厂,西安印钞厂证券分厂或西安西钞证券印制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人民印刷厂。
第三步使用紫光灯鉴别仪进行鉴别:
1、在紫光外灯下工行行徽图案是否发桔红色荧光。其他行的行徽暗记在紫外灯下是否发黄绿色荧光。
2、银行承兑汇票(工行)的“ICBC”暗记位于银行承兑汇票名称与凭证号码之间是否发黄绿色荧光。
3、人民币大写金额栏处的红水线在紫外灯下是否有微弱的红色光反应,涂改后红水线是否发生变化。
4、汇票纸张正反面的无色荧光纤维在紫外灯下是否有荧光反应,有色荧光纤维在紫光灯下是否无荧光反应。
第四步使用同倍放大器鉴别:
是商业汇票名称下的虚线是否由汉语拼音“HUIPIAO”缩微文字从左到右连续组成。
扩展资料:
鉴别银行承兑汇票的方法可细分为两大方面,第一方面是对票据的真实有效性进行鉴定、第二是票据的追索权问题,详细如下:
第一方面:识别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有效
A、首先根据感观确认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合法性:
a、银行承兑汇票的必须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备案统一印刷。
b、要标明“汇票”的字样。
c、汇票要标明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d、收付款单位开户行的行名和行号要齐全。
e、汇票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
f、签发及汇票到期日必须是符合《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大写日期(签发日和到期日时间差最多为6个月,不得超过6个月)。
g、承兑银行的签章(公章、私章)是否真实、齐全、清晰即银行规定使用的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的签章(除农行钢印之外,其他行是普通的汇票专用章)。
h、出票人的签章,即该客户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的签章是否真实、齐全、清晰(公章为出票人全称)。
i、背书是否连续,背书转让企业上下手的名称与公章是否齐全一致(正面年、月、日的日期,背面年、月、日不能提前超过出票日期,填背书必须用碳素墨水,字迹要工整,公章、法人章不能盖在格外,压线可以)。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j、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k、粘单是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每个粘单背书人是三手。
l、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的名称不得更改,更改无效,其他三项更改的,必须有原记载人签章。
m、不受理注有“不得转让”“质押”字样的汇票。
n、限定转让区域的汇票是否在转让区域内。
o、汇票号码是不是公布的被盗汇票,公示催告过的汇票或其他非法汇票(收集法院公示催告信息)
p、不受理将汇票金额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
q、由背书人在银行承兑汇票背面填明“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又转让的不能受理。
r、背书转让中有被背书人为个人的不能受理。
s、出票人开给收款人,收款人又给回出票人的,是一种融资欺诈行为,原则上不能收取。
第二方面、行使票据追索权
追索是指票据持票人在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请求付款人承兑或者付款而被拒绝后向他的前手(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以及其它票据债务人)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相关费用的行为。
B、行使追索权的前提条件
a、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并且只有在获得拒绝证明后才能行使。
b、商业承兑汇票被拒绝承兑或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c、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C、行使追索权
a、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e、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f、行使追索权的追索人获得清偿时或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票据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参考资料: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辨别真假银行承兑汇票知识大会
1、行为人实施了假冒行为。假冒他人名义出票或在票据上签章,是票据伪造的前提条件。伪造的具体做法,可以是盗用他人印章,仿制他人印章或制作并无其人之印章而签章等各种假冒手段。
2、伪造行为符合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伪造行为在外观上符合票据行为的法定形式,才能产生票据行为的效力,如果不具备票据行为的合法形式,就不能构成票据行为,亦无从形成票据伪造。
3、伪造行为人目的是骗取财物。票据是金钱债券,持有票据能够获得票面金额,伪造票据的,因票据具备合法之形式要件,伪造者可以从付款人处骗取金钱,伪造人实施伪造行为,主观上正是为达到骗取他人财物之目的。
4、伪造人将伪造之票据转手。伪造人将伪造的票据转手,才能取得票据利益,实现其骗取财物的目的,如果伪造之票据不转手,其伪造行为便不生损害他人之效果,也难以认定其有无伪造行为。
1、全部伪造。全部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出票。因出票是基本票据行为,全部伪造也叫基本票据的伪造或者出票的伪造。全部伪造的票据,根本的特点是出票人是虚假的,票据上的出票人的签章,是伪造行为人假冒的或虚拟的。 2、部分伪造。部分伪造是指部分票据行为是真实的,部分票据行为是伪造的。例如,真实出票的票据,伪造人进行背书伪造,或者承兑伪造;再如,出票伪造的票据,善意受让人以合法方式转让给他人,受让人伪造保证,又以合法方式转让另外的人。部分伪造是出票行为之外的伪造,也叫附属票据行为的伪造或签名的伪造,包括背书伪造、承兑伪造、保证伪造等。部分伪造又分为两种情况: (1)伪造在先。如背书伪造后以合法方式将票据转让善意受让人,善意受让人又以真实之背书将票据转让他人。 (2)伪造在后,如背书真实,持票人伪造承兑而将票据转让他人。 分清票据伪造种类,对于确定票据责任人范围及其责任,有重要作用。《票据法》第14条规定,伪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的签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效力。因此,在有票据伪造的场合,应先分清是何种伪造,从而进一步正确认定伪造责任人、票据上真实签章票据责任人,然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确定伪造人应负的法律责任,票据上真实签章者的票据责任。
标签:域渗透票据伪造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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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评论于 2022-07-17 07:29:25 回复
转让的不能受理。r、背书转让中有被背书人为个人的不能受理。s、出票人开给收款人,收款人又给回出票人的,是一种融资欺诈行为,原则上不能收取。第二方面、行使票据追索权追索是指票据持票人在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请求付款人承兑或者付款而被拒绝后向他的前手(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
访客 评论于 2022-07-17 03:32:59 回复
汇票(工行)的“ICBC”暗记位于银行承兑汇票名称与凭证号码之间是否发黄绿色荧光。3、人民币大写金额栏处的红水线在紫外灯下是否有微弱的红色光反应,涂改后红水线是否发生变化。4、汇票纸张正反面的无色荧光纤维在紫外灯下是否有荧光反应,有色荧光纤维在紫光灯下是否无荧光反应。第四
访客 评论于 2022-07-17 03:28:45 回复
后才能行使。b、商业承兑汇票被拒绝承兑或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c、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C、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