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cker发布时间:2022-07-15分类:渗透网站浏览:108评论:3
这件事曝光于7月2日晚上,有一名网友,在社交平台上发文称自己在中山大学读书期间,被教授欺骗并在毕业后夺走了第1次。该网友称自己已经抑郁很久了,每次想起这件事都会感到很屈辱。做了很长久的心理准备,才决定把这件事公之于众,可能曝光后会有很多人不理解,但自己实在不想再做沉默的羔羊了。
网友称该教授姓杨,已经离婚将近10年,杨教授深知该学生对自己有好感,但由于身份问题,不能直接公开关系。两人在谈话中,杨教授说道:如果我们在饭局上认识,我会立马带你去开房。学生立马回答:我不会跟你去,随后杨教授自称自己是学校最年轻的教授,说话比较狂妄,学生也就打消了猜疑。后来杨教授又说:如果我们不是在学校认识,你还不一定能够看上我。教授明显觉得自己的职业有光环,如果没有崇拜和信任,学生也不会对其产生好感。
有一次吃完饭两人走在路上,杨教授称让学生保密,等毕业后再谈。当时学生以为杨教授的意思是毕业后就能够公开交往,但实际意思是毕业后就可以正大光明发生关系,到时候学校也管不了他了。
该网友毕业后经常会接到杨教授邀请,被拒绝后,杨教授回复法学系的学生太自重了。后来网友想和对方谈清楚两人之间的关系,在那天晚上网友和杨教授发生了等一次,并且对方坚持不肯带避孕套。事后杨教授还说:你是我睡过的第1个处女,这时网友才发现,杨教授在和自己交往的同时,还有好几个女性与其发生了不正当关系。事情曝光后,中山大学发布通告称,涉事人员已被暂停教师工作。
女子与六旬老汉入住酒店事后索要钱财,被六旬老人杀害身亡,此件事情的原因是因为六旬老人在路上散步,被该女子拉至酒店后发生关系,发生关系后女子想六旬老人索要200元钱财,因老人比较贫穷且老人不愿意给该女子200块钱,而且也觉得女子没给他钱反而要他给钱不可思议,一气之下,老人在和该女子厮打过程中,将该女子杀害,杀害过后老人匆忙逃离酒店,目前该六旬老人已被警方控制,接受相应的法律惩罚。
这个事情听起来有点离谱,因为200块钱就杀害了一个人,实在太冲动,这个六旬老人本该是安享晚年的美好时光,可就是因为这一个事情也许日后都将会在监狱度过,搭进去自己的后半生,实属不值,在没了解事情的原委就盲目跟该女子进酒店,发生矛盾之后冲动将人致死后逃跑,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任何违法事件最终的结果都将会绳之以法,只是时间的长短而已,遇事一定不能冲动,人在冲动的情绪中,只会做出一些使自己后悔的事情,将会给自己以及他人带来不可弥补的悲剧。
该事件的女子也有相应的错误,在明知与对方力量相差悬殊时,就应该要想办智取,不要与对方正面对决,该舍掉的东西就舍掉,毕竟生命只有一次,生命最重要,只要生命在其它身外之物都可以再次得到的,不要因小失大,得不偿失,要善于应对各种危机情况,且不说该女子的行为对不对,但仅仅因为200块钱失去生命是十分可惜的,也希望其它女孩子以此为戒,不要做出类似的事情,世界很美好,还有很多美好的事物等待我们去发现,去探索,万万不可因为眼前的一点点利益,失去重要美好的东西。
广西一对夫妻中,妻子多次出轨,被丈夫发现以后还主动提了离婚,结果丈夫不仅不愿意离婚,还下跪恳求妻子不要离开自己,很显然这名丈夫是爱到不能自拔了,他知道自己配不上妻子,所以才会这么卑微地恳求自己的妻子不要离开,殊不知他的妻子根本不喜欢他,根本就是把他当成一个可有可无的人而已,他的妻子随时都可能抛弃他,但是他始终不愿意接受,离婚最后也只能不了了之。
首先,根据丈夫的回忆来看,妻子当年在大学里是非常出名的美女,身边的追求者其实非常多,当初丈夫甚至不敢追求妻子,因为以丈夫当时的条件来看,是根本配不上妻子的,但是这名丈夫还是默默爱着妻子。
后来,妻子在跟其他人谈恋爱的过程中怀孕了,结果孩子的爸爸突然离开了,医生表示这个孩子若是不生下来,那么妻子以后无法继续生育了,丈夫此时又表示愿意当“接盘侠”,所以两个人才结婚的。
后来,这个孩子还是没有保住,所以妻子也索性破罐破摔了,根本不考虑丈夫的感受,平时都不在家里面住,丈夫甚至查询到妻子跟其他男性开房200多次,几乎都是跟不同的男性开房,这让丈夫难以接受,结果就在丈夫质问妻子的时候,妻子不耐烦提出了离婚,结果吓坏了丈夫,丈夫立刻下跪恳求妻子不要离婚。
而妻子面对丈夫的挽留,丝毫没有心软的样子,更不像是一个受害者,只是淡淡地说:“这么做没有任何意义。”但是丈夫依然不愿意离婚,妻子见丈夫执意如此,也没有说什么,但是也没有跟丈夫回家,只是拿着自己的东西默默离开了。
只能说是咎由自取吧,警方在房间内发现装有“笑气”的容器,说明这个女孩子是在吸食了笑气之后死亡的。在女孩死亡之后,贩卖笑气的人也被警方抓捕,而女孩的父母还要告宾馆,原因就是没有核对女孩的身份,管理不到位。对于这位已经离去的女孩子我觉得很可惜,可惜她在花样年华碰了不该碰的东西,导致自己死亡,但更多的觉得是咎由自取吧。不能碰的东西就是不能碰,抱着侥幸心理追求刺激,最后变成这样的情况,怪得了谁呢?
01、女孩在宾馆内死亡
在2018年的5月,徐州某宾馆发生了一件令人毛骨悚然的事情,在一间房间内保洁人员发现一名年轻女子躺在地上已经没有了气息。宾馆发生死亡事件是让人觉得非常可怕的,这名女子前一天晚上还是跟一名男子一起办理入住的,可后续男子却不在场,女子却死亡了,这其中发生了什么不禁让人浮想联翩。宾馆的工作人员在第一时间就选择了报警处理,等待警方调查死亡原因。
02、死亡原因是:吸食了笑气
警方接到报警电话后就赶到案发现场,经过现场的仔细调查发现房间内有装有不明气体的瓶子,检测后发现该瓶子是用来装“笑气”的,所以这个女孩子的死亡原因是在宾馆内吸食了过量的笑气后导致的。很多人可能不理解笑气是什么东西,它并不属于毒品范围,但是吸食了笑气之后会让你出现幻觉以及发笑,它虽然不是毒品,但也会让人上瘾。因为吸食了笑气的人会觉得身体轻飘飘的,会出现很多幻觉,是很多人觉得并不严重又能用来逃避现实压力的一种方法。所以很多人会觉得笑气并不是毒品,也就更加容易抱着侥幸心理去碰这个了,特别是叛逆的年轻人。
03、宾馆违法但和女孩死亡没有直接关联,并不需要负责
女孩的父母在得知女儿在宾馆死亡后就把宾馆告上法庭,原因是因为女儿在办理入住的时候酒店人员并没有登记,第二天女孩子续费也依旧没有登记。这其实也是宾馆的一种违法行为,每一个去宾馆入住的人员都是要登记的,这是最基本的,而他们却疏忽了这点,但是因为这和女孩的死亡并不存在直接关联,固酒店并不需要承担责任。再加上这个死亡女子年纪也已经是18岁了,她所做的一切都是有承担能力的,吸食笑气是她自己所为,那就要她自己承担后果。
很多人在青春期的时候都会有叛逆心理,或是模仿心理,想要去追求一些很酷的东西,也很容易被身边的人带坏。但是我们要知道不该碰的东西就是不要碰,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心理,不然就会毁了你一辈子!
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子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女方是否自愿,男性都构成犯罪。女方满十四后,在自愿的情况下至少不触犯刑法。不是女方自愿的,有可能会触犯刑法。即使女方是成年人,在自愿的情况下也有可能触犯刑法的,如:破坏军婚罪。还有就是重婚罪。但是就本身性关系而言,并不非法。
法律分析
不是夫妻有身份证在一起住旅馆不算违法,现在法律并没有不允许的条文。即使是夫妻也需要出示身份证,但不需要婚姻证明。异性朋友也是很正常的,只要不是进行非法交易违反相关部门规定的就可以。未结婚的成年人可以选择与谁同居,虽然不受法律保护,但法律也不干涉。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恋人可以在宾馆住宿,不违法。但要两人随身携带身份证,以备公安机关查验。不是夫妻有身份证在一起住旅馆算违法。属于非法同居。非法同居,现在应当称为——非婚同居,第二种是重婚同居,第一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第二是已婚领证有配偶跟异性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非法同居这种行为在我国是受到法律的禁止,严重者按重婚罪处罚。根据中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非法同居分为三种类型:1、双方均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2、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3、双方均有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标签:南京女子疯狂开房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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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评论于 2022-07-16 05:13:16 回复
在跟其他人谈恋爱的过程中怀孕了,结果孩子的爸爸突然离开了,医生表示这个孩子若是不生下来,那么妻子以后无法继续生育了,丈夫此时又表示愿意当“接盘侠”,所以两个人才结婚的。后来,这个孩子还是没有保住,所以妻子也索性破罐破摔了,根本不考虑丈夫的感受,平时都不在家里面住,丈夫甚
访客 评论于 2022-07-15 19:36:38 回复
依旧没有登记。这其实也是宾馆的一种违法行为,每一个去宾馆入住的人员都是要登记的,这是最基本的,而他们却疏忽了这点,但是因为这和女孩的死亡并不存在直接关联,固酒店并不需要承担责任。再加上这个死亡女子年纪也已经是18岁了,她所做的一切都是有承担能力的
访客 评论于 2022-07-16 04:19:29 回复
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