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cker发布时间:2022-07-13分类:入侵后台浏览:122评论:3
一般情况下不会主动去查看被告人的银行卡账户,除非原告提出申请或是在执行阶段是可以查到被告人的银行卡账户,自动转为执行程序的冻结。
资料拓展: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提交申请书。但特殊情况如书写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录附卷,并由申请人签名、盖章。
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等,当事人要求法院采取哪一种措施必须在申请书中说明,须肯定、具体,不能含糊其词。否则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诉前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起诉以前,诉讼程序尚未开始;诉讼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诉讼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执行前,执行开始后不能申请诉讼保全。
执行前保全时间是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状况,不申请保全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提出证据保全提出的主体。通常情况下,是由当事人申请,有些情况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这是他的权利;在他申请诉讼保全的同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这是他的义务。只要当事人的申请符合诉讼保全的条件,并且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都应当作出财产的裁定。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时,没有必要作调查,但必须对当事人的申请认真进行审查。
诉讼保全一般是由当事人在起诉以后判决执行以前或者在起诉的同时,向人民法院采用书面方式提交书面申请。以口头方式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附卷,并由申请人签字、盖章。申请书和笔录应当载明请求诉讼保全的原因,保全的标的物或者有关财产的种类、数量、价额及所在地。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诉讼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此外,在判决生效后至该判决执行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毁损财产的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法院可以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相关转账账户信息。
一、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强制执行的执行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依法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它们一经确定,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果拒不履行,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申请人。申请人往往是胜诉的原告;也可能是提起反诉胜诉的被告。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执行完毕,就结束了整个诉讼程序。
二、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账号
法院根据法官掌握或者申请执行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到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账号从而得知银行是否有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银行存款是被执行人的基本财产,执行起来也相对其他财产较为简单。而在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通常情况下要首先通知被执行人并要求申报财产,当然,因情况紧急等情形,法院也可能不事先告之被申请人执行事宜的前提下径行查询银行的存款,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冻结、划拨等措施。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法院是有资格跟能力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等情况,被执行人不要为了逃避债务而欺骗它们。被执行人银行帐号被查是有钱而不执行,法院会强制执行。
可以, 持相关的法律文书, 可以到对应银行查询交易明细。
律师调查对方的存款情况,有二种方法:
第一种,建议当事人自行调查。如果夫妻尚在一处居住,可以让当事人在对方没有完全防备时,发现对方存折或银行卡,将相关材料复印,或号码抄下。如果不知道对方开户账号,但知道在具体哪一家银行开的账户,一般也可以将储蓄信息查到。第二种,通过查询。如果通过正当途径即合法途径,想要了解对方的银行存款信息,必须通过开具调查令或申请调查。而因为业务繁忙,法官人数有限,不一定对于当事人的权益都能高度重视。
因此,对于不知道存款的具体开户行和账号,法官一般会表示拒绝查询。另外,会申请调查银行存款情况外,一定要在申请调查取证申请书上请求打印存取款明细。实践中,除了合法途径外,还有通过银行内部查询当事人存款的途径。我们认为,这是严重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行为,我们是不赞成当事人采取此类手段的。
拓展资料:
一、 如何删除银行卡信息?
要想删除银行卡的信息,只能通过注销银行卡账户来实现。因为,银行卡的明细一旦产生,是不可人为删除的,它是作为银行对账的依据存在的。银行卡一旦注销,所有的交易记录以及持卡人的身份信息都会被清除,所以注销需谨慎。
二、 银行卡可以异地打印明细吗?
可以异地打印明细。因为银行的系统是全国联网的,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在异地打印明细:
1.携带身份证和银行卡前往银行卡所属银行的任意一家网点,使用自助查询设备查询并打印明细或者在非现金业务窗口请工作人员帮忙打印;
2、如果您的银行卡开通了网银功能,也可以登录个人网银账户,在手机上查询并打印明细。
标签:法院查欠账人的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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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评论于 2022-07-13 15:14:41 回复
复印,或号码抄下。如果不知道对方开户账号,但知道在具体哪一家银行开的账户,一般也可以将储蓄信息查到。第二种,通过查询。如果通过正当途径即合法途径,想要了解对方的银行存款信息,必须通过开具调查令或申请调查。而因为业务繁忙,法官人数有限,不一定对于当事人的权益都能高
访客 评论于 2022-07-13 19:47:06 回复
。诉前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起诉以前,诉讼程序尚未开始;诉讼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诉讼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执行前,执行开始后不能申请诉讼保全。执行前保全时间是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状况,不申请保全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
访客 评论于 2022-07-13 21:08:07 回复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