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cker发布时间:2022-07-13分类:入侵后台浏览:131评论:4
第一条 为了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云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和保障体系,实行工作责任制和监督考核制,有条件的地区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提高保障标准,扩大保障范围,实施高于国家规定水平的残疾人康复保障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第三条 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社会各界应当关心、支持和参与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支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残疾预防职责部门的职责,组织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普及残疾预防知识,建立残疾预警机制,对致残风险较高的区域、群体优先干预、重点防控,控制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防控疾病致残,减少伤害致残。第五条 负有残疾预防职责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残疾预防工作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适时开展监督检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组织考核。
卫生健康、民政等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的人员进行培训,引进培养有关专业人才。第六条 卫生健康、财政、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为婚前医学检查申请者提供优质服务,实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对新生儿免费进行苯丙酮尿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和听力筛查,资助开展地中海贫血、唐氏综合症、严重体表畸形重大出生缺陷产前筛查和诊断,开展先天性心脏病等出生缺陷发生率较高疾病的筛查和救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新生儿疾病筛查列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医疗卫生机构、医疗保健机构逐步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和范围;在开展孕前和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以及新生儿疾病筛查、儿童行为发育筛查时,发现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采取有针对性的残疾预防措施。第七条 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有关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致残性传染病疫情的监控和应急处置,建立健全慢性病综合防治规范、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等制度,对癌症、帕金森、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等重大慢性病实施致残防控,加强致聋、致盲性疾病早期诊断和干预;重点对精神分裂症、阿尔茨海默症、抑郁症、孤独症等主要致残性精神疾病的筛查识别;根据地方病流行状况,实施防控措施,基本阻断碘缺乏病、燃煤污染型氟中毒、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等重点地方病致残。第八条 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草、气象、地震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自然灾害的监测和预警预报,建立灾害防御会商机制,组织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演练、培训。灾害发生后,有关机构应当开展心理危机干预。
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对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治。第九条 公安、交通运输、教育、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监管,组织排查治理隐患,重点对公共交通车辆、旅游包车、班线客车、校车、危险品运输车等车辆和农机进行安全管理,降低交通事故和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高事故风险防范、应急处置和事故救援能力,重点监管高风险行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和应急救援机制。第十条 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实施残疾预防措施,重点保护孕期和哺乳期妇女以及存在职业病危害风险的职工。
卫生健康、教育、公安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职责开展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和安全防范教育,对儿童、老年人的意外伤害致残进行社区和家庭综合干预,指导残疾人的监护人或者家庭成员采取措施降低再次致残风险。
一级残疾人享有的补贴有:
1、一级残疾证可以享受不核定家庭收入上浮20%的全额低保,每年约5000元;可以办理免费公交乘车卡;可以享受子女或本人大、中专上学补贴,每人每年约800元;可以享受大病医疗救助;
还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2、残疾人家庭安装电话、有线电视专用线、水表、煤气等,安装单位凭其残疾证件减免30%的初装费、安装费、煤气管网建设集资费。
3、残疾人个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和其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独立从事生产、商业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0元以下的,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月销售额达不到2000元的,凭残疾证件和县级以上残联证明,经国税部门核准后,免征增值税。
4、残疾人凭残疾证件就医,乡(镇)卫生院免收挂号费。持县级以上残联证明的贫困、特困残疾人就医,县级以上医院减免10%的床位费、护理费和20%手术费,并实行挂号、交费、化验、取药四优先。
5、残疾人凭残疾证件可免费进入博物馆、文化馆、公园等场所(上述场所举办大型商业性文体活动时除外)。
6、学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免收学费和杂费。普通高级中学学校、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机构要按照国务院《残疾人教育条例》的规定,招收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大中专院校在颁发奖学金、助学金时,优先照顾残疾学生。
供参考。
优惠政策如下:
根据《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十条:人口计生部门应当组织人口计生服务机构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卫生部门应当组织医疗保健机构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和孕产期保健服务,建立残疾儿童早期报告制度,开展残疾儿童筛查、诊断、评估、监测和转介工作。
根据《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对六周岁以下的残疾孤儿、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免费提供抢救性康复;对贫困残疾人白内障复明手术、重度耳聋患者听力恢复手术、精神病患者服药、小儿麻痹矫治手术等提供康复救助。
根据《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扶持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根据《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十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扩展资料: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在六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依法处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职责的,可以建议有关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和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的重大问题;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完善扶助措施,提高保障水平,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第五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章程或者接受本级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协助做好有关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行业管理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方式为乡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配备残疾人专职委员,做好残疾人服务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彩票公益金,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服务业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将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作为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按照教育用地或者社会福利用地形式,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并在立项、规划、建设经费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第八条 县级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确定残疾评定定点医院,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做好残疾评定工作。
经市(地)级残疾人联合会审定,符合残疾标准的残疾人,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救助残疾人和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宣传工作,形成全社会尊重和关爱残疾人的良好舆论氛围。第二章 康复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残疾人年度康复工作计划,组织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并将康复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有计划地设立公益性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室,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残疾人康复服务站,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设立残疾人康复场所,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和专业指导,为残疾人开展康复服务。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全科医生培训的内容。
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单位等,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康复专业技术人员,指导残疾人康复训练。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医疗机构和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开展残疾儿童筛查、诊断、评估、监测和转介工作,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和数据库。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制度,实施零至六周岁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项目,提供包括早期筛查、康复指导、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内容的抢救性康复服务。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对贫困家庭中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应当按照家庭贫困程度适当减免基本的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所需费用或者给予适当补助。
贫困家庭的残疾儿童在政府举办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免交康复训练费;其他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训练的,可以根据其家庭情况给予适当补助。第三章 教育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总体规划,加强领导,组织实施,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国国家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 实施办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残联等不断加大对残疾人的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力度。各级人民法院针对贫困残疾人以及福利院、精神病院等社会福利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进行司法救助。各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机构积极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3102个律师事务所接受各级残联的指定和委托,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2270个县级以上残联建立了专门的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分中心、工作站),无偿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 “十一五”期间,为切实维护和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专门制定了《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为保证“十一五”期间残疾人法律救助任务的顺利完成,制定本办法,供各地开展工作时参考。 一、任务目标 (一)建立省、市、县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二)建立以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救助、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主导,以其它行政机关、残联和社会力量提供的法律救助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 二、主要措施残疾人法律救助主要包括人民法院为残疾人提供的司法救助,法律援助中心为残疾人提供的法律援助,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保障、教育、卫生、残联、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公证处等为残疾人提供的法律服务和帮助,以及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高等院校等通过多种形式为残疾人提供的法律服务和帮助。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内容十分广泛,需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分工合作,既要各司其职,又要相互配合,共同开展工作。同时,要充分重视社会团体、民间组织、高等院校等对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一)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是研究、制定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政策和计划,督促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开展,解决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中重大问题的综合性协调机制。 1.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组建立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组成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组,作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的载体和组织形式,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本地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 2.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组的职责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组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本地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政策和计划。 (2)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本地区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 (3)针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重大典型案件,协调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和解决。 (4)总结、推广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经验。 3.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组的工作要求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组工作要求主要是: (1)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对本年度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进行总结,对次年度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进行部署。 (2)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重大典型案件,及时协调解决。 (3)适时开展本地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调研,解决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二)重大典型案件查处通过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广大残疾人的各项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维护和保障。然而,由于多种原因,社会上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对于下列案件: (1)侵害残疾人群体利益的; (2)严重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 (3)案件的处理对于保障残疾人权益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部门要依法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开展工作;残联作为残疾人的代表组织,要充分履行维权职能,尽早介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全面保障残疾人的各项权益。 (三)人民法院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 1.司法救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可以获得人民法院的司法救助,享受相关诉讼费用的减免;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不断降低司法救助的条件,扩大司法救助受援对象的范围,使更多贫困残疾人能够享受司法救助方面的优惠。 2.其他法律救助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残疾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对于视力残疾人、听力残疾人、语言残疾人,人民法院根据残疾人需求和案件的需要,提供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 (四)司法行政等部门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 1. 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按照《关于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司法鉴定机构等积极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法律服务,并根据残疾人的经济状况减免相关费用,残疾人可以享受优先、优质、优惠的无障碍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等法规、政策要求,将残疾人列为重点援助对象,确保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法律援助,而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扩大残疾人的受援范围,降低法律援助条件,使更多残疾人享受到法律援助服务。 2.司法鉴定等费用的减免按照《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 ,司法、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建设、卫生、工商、档案等部门不断增加财政投入,简化相关手续,减免残疾人相关费用;各鉴定机构对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所涉及事项的鉴定给予减免的优惠; 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对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请司法鉴定的,缓收或免收鉴定费;其他非财政拨款的鉴定机构对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请人身伤残鉴定、亲子鉴定、笔迹鉴定以及财产评估等,受援人交纳鉴定费用确有困难的,法律援助机构承担相关费用。 3.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和残联联合建立了2270个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分中心、工作站),为贫困残疾人提供了大量法律援助服务。对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的资金投入应当不断加大,确保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的业务指导,不断提高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的业务水平和办案质量。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确保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能够切实享受法律援助服务;同时,要不断降低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条件,扩大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努力使更多的残疾人享受法律援助服务。对于不能直接办理案件的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要积极做好案件转介工作,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程序,畅通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渠道。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和统计制度。 (五)残联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 1.残联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要求各级残联应当充分认识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对残疾人权益保障的重要意义,充分调查、了解本地残疾人的法律援助需求和实际情况,通过多种途径开展残疾人的法律救助工作。要定期召开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会议,总结本年度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部署下年度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保障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能够获得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和其他相关费用的减免,并且通过多种途径使更多的残疾人享受更多的优惠和扶助。要积极筹措资金、吸纳法律专业人才,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专业化的法律救助服务。 2.残疾人法律救助中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中心,扩大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的能力和范围,对需要法律帮助和服务的残疾人在咨询、文书代写、调解、代理等方面给予无偿帮助。残疾人法律救助中心一般应当有法律专业人员、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费保障。残疾人法律救助中心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值班制度,并向残疾人公开。鼓励通过法律咨询热线、网上答疑等多种形式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残疾人法律救助中心对承办的案件应当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和统计制度。残疾人法律救助中心的办案程序是: (1)对于符合本地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案件转介到本地法律援助中心或者有办案能力的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 (2)对不符合本地法律援助条件、残疾人法律救助中心能够单独办理的案件,按照程序办理; (3)其他案件可以转介到残联指定或者委托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 3.支持诉讼和公益诉讼对于严重侵害残疾人权益的重大典型案件,残联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支持受侵害残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支持诉讼的内容主要包括: (1)为受侵害残疾人提供精神和物质上的帮助; (2)帮助受侵害残疾人获得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 (3)向法院递交支持起诉意见书; (4)其他帮助。对于侵害残疾人群体利益的案件,特别是行政案件,可以尝试按照公益诉讼模式,代表残疾人群体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参加诉讼。 (六)其他机构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应当充分认识到社会团体、民间组织、高等院校等社会资源对于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积极作用,鼓励和支持对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进行多种形式的创新和尝试,通过政策指导、项目支持、建立专项基金等多种途径广泛吸纳、利用社会资金和优秀人才致力于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 三、检查与评估 (一)检查 1.检查内容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组是否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组是否能够正常开展工作,其中包括政策出台情况、重大案件处理情况、经验总结推广情况等;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残疾人法律救助中心和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案件办理情况;相关工作档案和统计情况等。 2.检查方式检查包括政府、残联及残联维权部门的不定期检查、抽查、年度检查、“十一五”中期检查和终期检查。 (二)评估检查部门将根据检查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相应整改意见和建议,总结成功经验并进行推广学习。 四、经费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法律救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吸纳社会资源,争取相关项目经费,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中央经费主要用于研究制定残疾人法律救助政策、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指导、根据实际情况对地方残疾人法律救助办案经费进行适当补贴等。地方经费主要用于本地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培训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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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全区所有持证残疾人(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等除外)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一档标准的自付部分费用,由区残联补助。
2、盲人和其他一级二级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办理免费乘车卡,并凭该卡免费乘坐所在城市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三级四级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办理优惠乘车卡,并凭该卡减半优惠乘坐所在城市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法律依据】:《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十条 人口计生部门应当组织人口计生服务机构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卫生部门应当组织医疗保健机构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和孕产期保健服务,建立残疾儿童早期报告制度,开展残疾儿童筛查、诊断、评估、监测和转介工作。《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对六周岁以下的残疾孤儿、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免费提供抢救性康复;对贫困残疾人白内障复明手术、重度耳聋患者听力恢复手术、精神病患者服药、小儿麻痹矫治手术等提供康复救助。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扶持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税费。第二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标签:残疾人康复救助筛查
已有4位网友发表了看法:
访客 评论于 2022-07-13 17:18:41 回复
,实行工作责任制和监督考核制,有条件的地区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提高保障标准,扩大保障范围,实施高于国家规定水平的残疾人康复保障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组织开展残疾
访客 评论于 2022-07-13 14:29:09 回复
学习。 四、经费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法律救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吸纳社会资源,争取相关项目经费,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中央经费主要用于研究制定残疾人法律救助政策、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指导、根据实际情况
访客 评论于 2022-07-13 16:56:06 回复
、公证处和司法鉴定机构等积极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法律服务,并根据残疾人的经济状况减免相关费用,残疾人可以享受优先、优质、优惠的无障碍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等法规、政策要求,将残疾人列为重点援助对象,确保符合法律
访客 评论于 2022-07-13 17:23:58 回复
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做好残疾评定工作。经市(地)级残疾人联合会审定,符合残疾标准的残疾人,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救助残疾人和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宣传工作,形成全社会尊重和关爱残疾人的良好舆论氛围。第二章 康复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