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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号渠乡头号渠村_上四号渠村村委会定位

作者:hacker发布时间:2022-07-13分类:黑客教程浏览:121评论:3


导读:目录:1、村委会算什么单位?2、村委会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3、新疆焉耆县七个星镇的邮政号是多少?村委会算什么单位?村委会算什么单位?村委会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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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算什么单位?

村委会算什么单位?

村委会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村委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行政单位,不是公务员系列

一、村委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是在人民公社进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权的过程中,在全国农村逐步建立起来的。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等责任制形式后,对以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进行改革。在改革过程中,在原来生产大队,有的在生产小队的基础上建立了村民委员会。1985年2月,生产大队管理体制的改革在全国全部完成,村民委员会在农村普遍建立起来。到目前,全国共有90多万个村民委员会。在我国农村普遍建立的村民委员会,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基层性。村是我国农村最基层的单位,是村民长期生产、居住、生活的单位,跟村民关系最直接、最紧密。一个村就是一个小社区,村民们在社会生活中有着共同的利益和要求。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具有基层性的特点。二是群众性。村民自治的主体是本村村民,本村村民都有权参加村民自治。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不得任命、委派和指定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来自于本村村民,享有选举权的本村村民都有机会被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既从事劳动生产,又从事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村民委员会代表和维护村民利益,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走群众路线,坚持说服教育。三是自治性。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办什么,不办什么;先办什么,后办什么,如何办理,由村民自己决定。对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预。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特点,使它区别于国家政权机关。在我国,国家政权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它不是国家政权机关的任何一种。也不是国家政权机关的派出机关。在实际工作,有的把村民委员会当成乡镇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当成乡镇政府的“腿”,将不该由基层自治组织从事的行政工作交给村民委员会去做,或者包办代替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这些都是同村民委员会性质不符的做法。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特点,还使它区别于其他的群众组织。在我国,有许多从事社会活动的群众组织,如全国总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全国妇女联合会、全国青年联合会等。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组织,和他们有一定的共同之处,但在设立、任务、服务对象、作用等方面有明显的不同之处。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特点还使它区别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规定,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建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治机关除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自治权,是国家政权机关的组成部分,不同于村民委员会。

二、村民自治的内容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自我管理就是村民组织起来,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约束自己,自己办理自己的事务。它不同于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自我管理依靠的是说服教育、村民之间的相互帮助、先进模范的带头作用以及每个村民的自觉意识,不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2)管理人员和被管理者是统一的。村务管理首要的和基本的是全体村民来管理。日常事务的管理者由村民选举产生,并接受每个村民群众的监督。(3)管理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村民会议集中全体村民的意见,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由全体村民遵守执行,从而形成良好的社区秩序。(4)管理的内容主要是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事务,调解解决本居住地区内的各种纠纷,如村民之间、邻里之间、村民与集体之间的纠纷等。

自我教育就......

村委会的单位类别是什么乡镇政府派出机构

村委会算什么单位性质村民自治组织,不属一级政权。

村委会属于什么单位类型有法人证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定位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重要的农村社会主体,在我国农村的改革和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现实生活中,二者承担著政治、经济和社会管理等综合性职能,是支撑农村社会运行的组织机制。由于二者法律人格和职能的立法缺位,致使在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中,其各自内部及相互之间的问题日益显露出来,甚至成为制约农业发展和农村改革的瓶颈。因此,明晰二者的性质和职能,构建二者之间的合理关系,已成为推进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尽快实现农业产业化、农业生产集约化、农业经济市场化以及最终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所在。一、对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分析1985年,政社分设工作基本完成后,相关的政权机构乡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建立起来了,而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机构并没有建立。村委会虽然被定位为实行村民自治、协助行政的组织机构,但又赋予它经营管理集体资产的职能。村民自治组织虽然以实现村民"自治"为本职,却在很多场合下要执行乡(镇)政府的指示,具有政企合一的性质[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相应的行政机构代管,其内部仍缺乏相关的规章制度。由于没有对责、权、利做出明确的规定和约束,在产权关系的存在状态上依存所有权[2],并非是独立的法人单位,缺乏相应的法律地位。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以市场主体的身份参与市场交易活动,不能有效地提高资源的配置和利用,限制了其自身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的村委会始于1982年《宪法》,后被1987年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和1998年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具体确立和完善。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其主要职能是村民自治、协助行政和经营管理集体资产。由此可见,村委会兼有众多社会职能,是农村社会的重要主体,但至今没有一个清晰的法律人格,致使其尽职无能,尽责无力。首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应同时具备四个要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村委会而言,其"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没有明晰来源,且与农民集体所有的财产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界限不清,其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责任财产范围不明确。其次,村委会的法人地位缺乏基本法上的根据。法人制度是私法上的基本制度,应由国家基本法律加以规定。由于村委会不具有《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要件,因而不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人的范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未明确村委会具有法人资格。目前,认为村委会属于"其他法人"的规范性文件,仅见于国家统计局的《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划分规定》,该规定属于部门规章,不具有确立村委会法人资格的效力。第三,村委会的这种法律人格与其所肩负的"协助行政"和"经营、管理集体资产"的职能不相适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由于村委会是由具有农民身份的社会成员构成的组织,农民不具有"国家干部"或"国家公务员"的身份,村委会不在国家编制序列,没有国家财政支持,在组织成员、组织性质和财产与经费上缺乏公法制度上的基础。此外,"......

村委会是什么行政性质的机构村民委员会不是行政机构。我国镇、乡、街办为最低行政区划。

村民委员会,为中国大陆地区乡(镇)所辖的行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委会村民直接投票、选举禒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结束了村干部长期以来由上级任命的历史,把村干部的选举任用权交给了村民,打破了人民公社体制和生产大队体制,改变了村干部只接受来自上面的指令、只对上级负责的状况,使村干部有可能倾听来自农民群众的声音和接受村民的监督。理论上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决定、自主办理,改变了过去政府包办一切的管理模式,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农村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

村委会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属于在党领导下的最基层的党组织。

村民委员会的单位性质是属于什么吖?事业单位、灵活就业还是其他吖?已有定性.民间的群众组织.既不属于如工会一样的社会团体;也不是企事业那样的法人单位.是历史留下的一种没有编制的实体.即别把生产队长不当干部.可历来就不是干部.!

行政村是什么,是行政单位吗?行政村,是指政府为了便于管理,在乡镇政府以下建立的中国最基层的农村行政单元,它由若干个自然村组成。

自然村与行政村的区别,不只是规模的大小区别,根本区别在于行政村建立村委会组织、建立党的支部委员会(总支、党委),而自然村不建立。

以家族、户族、氏族或其他原因自然形成的居民聚居的村落称自然村,是与行政村相比而言的。行政村是国家按照法律规定而设立的农村基层管理单位,其组织形式是村民委员会,是农村村民自制组织,下设若干个村民小组,村民小组一般是以自然村划分的。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一个行政村管理若干个自然村,也有一个自然村(规模较大)为了管理方便,被划分为几个行政村的,还有一个自然村就是一个行政村的。

村委会是什么行政性质的机构首先明确一点,村委会不是行政机构.我国最低行政单位是乡(镇)村委会是村民委员会的简称,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领导本村村民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经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二、负责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组织村民落实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三、接受党支部领导和乡、镇政府指导,完成乡、镇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负责领导下属各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工作。四、组织村民发展经济,完善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做好村民在生产、生活中的协调服务工作,教育村民履行公民义务。五、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六、兴办本村农田水利、交通道路、广播供电、文化教育、卫生防疫、社会福利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七、做好救灾、救济、低保、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和殡葬改革工作。八、协助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征兵、拥军优属、社会治安、民事调解、税费收缴等工作。九、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组织村民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教育村民尊老爱幼、扶贫帮困、团结互助,开展“双文明户”评选工作。十、及时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负责处理全村的日常事务

村支书属于什么单位什么行业村干部是游离于国家行政干部体制之外的、不再编、不脱产的边缘化干部。

村委会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定位 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重要的农村社会主体,在我国农村的改革和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现实生活中,二者承担着政治、经济和社会管理等综合性职能,是支撑农村社会运行的组织机制。由于二者法律人格和职能的立法缺位,致使在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中,其各自内部及相互之间的问题日益显露出来,甚至成为制约农业发展和农村改革的瓶颈。因此,明晰二者的性质和职能,构建二者之间的合理关系,已成为推进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尽快实现农业产业化、农业生产集约化、农业经济市场化以及最终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所在。 一、对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分析 1985年,政社分设工作基本完成后,相关的政权机构乡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建立起来了,而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机构并没有建立。村委会虽然被定位为实行村民自治、协助行政的组织机构,但又赋予它经营管理集体资产的职能。村民自治组织虽然以实现村民"自治"为本职,却在很多场合下要执行乡(镇)政府的指示,具有政企合一的性质[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相应的行政机构代管,其内部仍缺乏相关的规章制度。由于没有对责、权、利做出明确的规定和约束,在产权关系的存在状态上依存所有权[2],并非是独立的法人单位,缺乏相应的法律地位。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以市场主体的身份参与市场交易活动,不能有效地提高资源的配置和利用,限制了其自身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的村委会始于1982年《宪法》,后被1987年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和1998年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具体确立和完善。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其主要职能是村民自治、协助行政和经营管理集体资产。由此可见,村委会兼有众多社会职能,是农村社会的重要主体,但至今没有一个清晰的法律人格,致使其尽职无能,尽责无力。 首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应同时具备四个要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村委会而言,其"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没有明晰来源,且与农民集体所有的财产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界限不清,其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责任财产范围不明确。 其次,村委会的法人地位缺乏基本法上的根据。法人制度是私法上的基本制度,应由国家基本法律加以规定。由于村委会不具有《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要件,因而不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人的范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未明确村委会具有法人资格。目前,认为村委会属于"其他法人"的规范性文件,仅见于国家统计局的《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划分规定》,该规定属于部门规章,不具有确立村委会法人资格的效力。 第三,村委会的这种法律人格与其所肩负的"协助行政"和"经营、管理集体资产"的职能不相适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由于村委会是由具有农民身份的社会成员构成的组织,农民不具有"国家干部"或"国家公务员"的身份,村委会不在国家编制序列,没有国家财政支持,在组织成员、组织性质和财产与经费上缺乏公法制度上的基础。此外,"协助行政"之"协助"含义不清,既不同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服从"、"接受"和"配合",也不同于一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受托实施行政行为。 在现实中,村委会"协助行政"的做法主要是充当"基层政府"或"基层政权"的角色,在内容上延续着上个世纪80年代农村改革以来村委会一直在做的"计划生产、计划生育和税费收取"等项工作。这种现实中的"协助行政"显然不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规定的协助行政的方式和内容。 从土地承包关系来看,依照《民法通则》、《农业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的所有权由村农民集体享有,村委会享有经营权、管理权。这样,村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在村委会这里实现了第一次分离-- 当村委会作为发包方、农户作为承包方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时,已不能认为是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而是对土地经营权的让渡。在土地承包法律关系中,村民(或农户)作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之一,与非所有者的村委会之间就自己所有的土地签订承包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种土地承包合同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不具有身份内容和管理内容。这种针对同一土地财产所发生的债权地位上的平等而所有权地位不平等的现象,缺乏法学理论的支撑。并且,村委会以其经营管理集体资产的职能对外发包、租赁、投资时,由于其并非是财产的所有人,法律亦未规定其对这些资产享有处分权,因此不能以其发包、租赁和用于出资的财产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其后果是对与其发生法律关系的相对人极不公平。此外,在农村目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中,农户和第三人多委托村委会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村委会和农户之间的关系既不能是信托,也不能是代理,无法理顺其间的法律关系。 上述有关村委会法律人格与其职能上的冲突或不协调,不仅仅在理论上或制度上产生空缺,而更重要的是在实践中成为滋生农村社会矛盾的土壤,它损害了农民利益,成为加快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解决"三农"问题的障碍。

新疆焉耆县七个星镇的邮政号是多少?

邮编841100

焉耆回族自治县辖4个镇、4个乡:焉耆镇、七个星镇、永宁镇、四十里城子镇、北大渠乡、五号渠乡、查汗采开乡、包尔海乡。境内有:王家庄牧场、苏海良种场、二十七团场。县人民政府驻焉耆镇。

xzqh.org

焉耆镇 代码:652826100 辖10个社区、1个村委会:新华路社区、滨河路社区、解放路社区、和平路社区、新桥路社区、新城路社区、文苑路社区、迎宾路社区、商城路社区、友好路社区、上四号渠村。

七个星镇 代码:652826101 辖1个社区、9个村委会:幸福路社区、七个星村、桑巴巴格次村、夏热菜开村、老城村、哈尔莫墩村、呼尔墩村、乃明莫墩村、呼拉山村、芒热格拉尔村。

永宁镇 代码:652826102 辖2个社区、8个村委会:永兴路社区、南河路社区、下岔河村、新户村、九号渠村、黑疙瘩村、新居户村、西大渠村、上岔河村、马莲滩村。

四十里城子镇 代码: 652826103 辖1个社区、5个村委会:新城路社区、店子村、新渠村、阿克墩村、麻扎村、巴克来村。

北大渠乡 代码:652826200 辖6个村委会:北大渠村、六十户村、八家户村、十号渠村、北渠村、太平渠村。

五号渠乡 代码:652826201 辖1个社区、8个村委会:成郊社区、头号渠村、上五号渠村、中五号渠村、下五号渠村、四号渠村、下三号村、阿伦渠村、查干渠村。

包尔海乡 代码:652826204 辖5个村委会:开来提村、包尔海村、岱尔斯村、夏热勒岱村、查汗布呼村。

查汗采开乡 代码:652826203 辖4个村委会:哈尔布热村、查汗采开村、阿尔莫墩村、莫哈尔苏木村。

xzqh.org

王家庄牧场 代码:652826400

苏海良种场 代码:652826401

兵团二十七团 代码:652826402

标签:上四号渠村村委会定位


已有3位网友发表了看法:

  • 访客

    访客  评论于 2022-07-13 21:01:14  回复

    渠乡 代码:652826201 辖1个社区、8个村委会:成郊社区、头号渠村、上五号渠村、中五号渠村、下五号渠村、四号渠村、下三号村、阿伦渠村、查干渠村。包尔海乡 代码:652826204 辖5个村委会:开来提村、包尔海村、岱尔斯村、夏热勒岱村、查汗布呼村。查汗采开乡 代码:65

  • 访客

    访客  评论于 2022-07-13 12:04:33  回复

    部及相互之间的问题日益显露出来,甚至成为制约农业发展和农村改革的瓶颈。因此,明晰二者的性质和职能,构建二者之间的合理关系,已成为推进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尽快实现农业产业化、农业生产集约化、农业经济市场化以及最终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所

  • 访客

    访客  评论于 2022-07-13 19:57:31  回复

    职能,是农村社会的重要主体,但至今没有一个清晰的法律人格,致使其尽职无能,尽责无力。首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应同时具备四个要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村委会而言,其"必要的财产或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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