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cker发布时间:2022-07-11分类:黑客教程浏览:141评论:1
律师使命之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工作的核心内容。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委托律师的当事人的范围包括诉讼当事人和非诉讼当事人。其中,诉讼当事人的范围包括刑事诉讼业务中的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非诉讼当事人包括非诉讼活动中的被代理人(公民和法人)、律师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资企业和办事机构等。
律师一经接受上述当事人的委托和法院的指定,就有责任依法执行业务,根据事实和法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执业首要的、核心的任务,也是律师从事其职业的基础。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方式主要有:1、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聘请人的合法权益;2、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律师可以担任辩护人,帮助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使无罪之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之人不受过当处罚,从而有效地保护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律师还可以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站在被害人的立场,揭露、控诉、证实犯罪,依法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在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律师也可以接受自诉人或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3、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以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律师均可以成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从适用法律、提供证据、审查判断证据及有关诉讼程序上给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律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做到:第一,律师要勇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律师从事的业务领域中,经济、民事类案件较受律师们的青睐,而刑事案件则备受冷落。究其原因,除经济利益方面的原因外,更为重要的是因为律师们不敢代理刑事案件,他们害怕在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后,自己却身陷囹圄。但随之产生的后果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基本人权得不到实现。长此以往,律师的社会形象如何树立?律师的社会价值如何体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如何得以维护?因此,律师要一身正气,勇于直面执业过程中的各种困难、阻挠,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律师只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当事人的非法主张,律师应拒绝代理。这既是律师作为法制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的使命使然,也是律师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维护律师自身利益的途径。我国法律禁止律师维护当事人的非法利益。《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坏、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律师并非“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掮客,也非当事人借以扩张自己利益的工具,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加区分,对于非法诉求也一味迁就,其结果不仅违背国家设立律师制度的宗旨,违背律师的使命和职业道德,还损害了律师的社会形象,降低律师的社会地位。第三,律师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律师的执业环境还不尽如人意,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面临很多困难。当前存在的一些现象,如在诉讼活动中律师和法官进行不正当交往,直接或间接诱导当事人向办案人员行贿等,这虽然在一时、在某个具体案件中能够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从长远、从整体看,既滋生了司法腐败,又恶化了律师的执业环境,对律师、法官和整个社会都是有害的。律师应该严格以案件客观事实为依据,以现有法律为准绳,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使命,体现自身价值。
律师使命之二: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能否真正应用于实践,在实践中发挥应有作用,取决于人们对它的理解、掌握及运用。 律师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因此,律师在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方面具有优势。在我国,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的一项职责,也是律师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通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方式来实现的。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律师要帮助刑事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无罪、罪轻和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辩护,并通过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证实和指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的指控中存在的问题等,使人民法院兼听则明,作出正确的判决,从而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在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中,律师代理当事人一方参加诉讼,从适用法律、提供证据和在诉讼程序上给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从而达到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目的。
律师在办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还能起到监督、制约人民法院的作用,以促使其正确适用法律、秉公办案,不徇私枉法。我们通常认为法官是公平正义的化身,但法官也是人,“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法官的过错会给法律的正确实施带来非常大的负面影响。律师通过行使辩护权和代理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如何适用法律的具体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的问题,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地执行法律,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律师使命之三: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可以说是律师前两个使命的进一步升华,也是前两个使命的终极目标。在律师制度比较完善的西方国家,当事人的权利一旦受到侵害,或陷入某种纠纷之中,他们立即会想到求助于律师,请求律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西方国家的律师法,都将维护人权作为律师的重要职责。比如日本律师法第一条规定:“律师以维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为使命”。律师既是资本主义国家政治、法律的捍卫者,也是公民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捍卫者。维护人权,实现社会正义是西方国家律师制度的核心价值。
在当代中国,强调律师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使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虽然随着全社会法制意识的提高,律师执业在维护人权、实现社会正义方面的重要性得到民众的广泛认同,但在许多人的传统思维中对律师仍抱有种种偏见。这既依赖于民众法律素质的提高,也依赖于律师自身的定位。如果律师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就会在社会树立起良好的职业形象,为律师广泛、全面地参与国家的经济、社会和政治生活创造条件,同时也有利于律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抵制拜金主义的诱惑,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为自己的职业价值取向,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重要作用。
律师队伍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支重要力量。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应当是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律师制度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没有律师的社会,绝对不是一个法治的社会。一个法治不完备的社会,律师只能也仅仅是一种摆设。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确立,律师日益成为推动社会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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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告人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参加刑事诉讼,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律师。辩护律师的法律地位是刑事辩护活动中的根本性问题,它不仅决定了律师的辩护职责、任务,而且制约着律师辩护的性质和辩护律师的身份。有鉴于此,本文仅就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谈点粗浅看法。
一、目前我国律师所处的法律地位
所谓地位,就是指人或团体在社会关系中所处的位置②。法律地位,就是在法律关系中所处的位置。辩护律师的法律地位,反映在刑事诉讼法上,就是辩护律师依照刑事诉讼法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目前,我国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以下三种地位:
(一)独立地位。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独立地位表现为:依法执行职务,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也不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所左右,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如实陈述案情,还可以拒绝为其辩护。辩护律师既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传达人”,也不是司法机关的陪衬。在诉讼中,辩护律师与被告人同为辩护一方,依法执行辩护职能,与控诉职能、审判职能交织,共同推进刑事诉讼③。
(二)依附地位。辩护律师的依附地位是指依附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律师参加刑事诉讼,履行辩护职责,是基于被告人的委托,即使是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的辩护律师,其参与刑事诉讼,一般应由法院征得被告人同意,如果被告人由于案件原因拒绝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并且确有理由的,人民法院应更换其他律师为他辩护。律师在辩护活动中不能作不利于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事,否则就是失职。二是被告人认为辩护律师工作不得力,不能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拒绝律师继续为他辩护,律师不能参加刑事诉讼,也就毫无独立性可言。三是上诉权也是被告人的一项专属权,律师只能帮助被告人行使上诉权,而无权独立上诉。律师的整个辩护活动就是帮助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从而决定了辩护律师对被告人一定的依赖性。
(三)特权地位。在法律规定的辩护人中,律师是最主要、也是最有能力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辩护律师的特权地位是相对于其他辩护人来讲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律师是经过严格考试考核取得执业证的职业法律工作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熟悉辩护业务。同时,律师必须遵守严格的执业纪律,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因而整体上能圆满完成辩护业务。另一方面,法律又赋予了律师较其他辩护人更多的权利,比如律师依法执行职务受保障的权利、查阅案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司法文书获取权、提出证据权、质询权、辩论权、控告权、拒绝权等等④。其中,调查取证权是辩护律师特有的一项权利,其他辩护人不能享有。此外,对律师行使辩护权的限制相对于其他辩护人来讲是比较少的。如,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许可,才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二、辩护律师的法律地位并未得到巩固
虽然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三种较高的法律地位,但是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仍然遇到了许多的问题、阻力和困难,特别是其独立、特权法律地位并未得到巩固,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会见难。《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院三部一委《规定》”)第11条规定:“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批准。”⑤但在实践中,律师要会见非涉秘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时,几乎都必须经过批准或变相批准,即使形式上不需要批准,但办案机关不安排就得不到会见。律师实际上不可能径直前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目前,这个问题在全国各地并未真正解决。律师会见受阻的情况比比皆是。且“涉及国家秘密”已经成了阻止律师会见的普通借口,何况“秘密”的界限也无从界定。此外,律师会见难还表现在被限定时间和次数、限制问话内容、禁止记录或允许记录也不让犯罪嫌疑人在笔录上签名等等;至于在会见场所装置录音录像设备、暗中监听监视的现象更是司空见惯。之所以出现律师会见难,其主要原因并非法律限制律师会见,而是个别办案人员或监所人员不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其明知有法律规定,却出于对律师辩护制度的误解或排斥而有意阻挠刁难。
(二)取保难。律师提前介入后,有相当一部分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要求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虽然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难的案件比比皆是,但是成功者极少。《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办案机关未能在法定期限办结或审结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律师有权要求解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强制措施,或者要求变更为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两院三部一委《规定》第20条也规定,对律师申请取保候审,“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但是,当律师提出这些要求时,绝大多数的情况是:既无结果,也无答复。即使有了答复,许多办案机关不愿意接受保证人担保,只接受保证金担保,而收取的保证金高得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根本无力承受。之所以出现辩护律师取保难的问题,主要原因是:法律规定不明确,缺乏硬性标准;办案机关担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后逃跑,不愿承担责任;个别办案机关在取保问题上以金钱作交易;个别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对取保候审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认为只要取保候审一般就不会再收监,只要有可能被判实刑的就不予取保候审。
(三)维权难。《刑事诉讼法》第38条单独针对辩护律师规定了一条:辩护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或者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作伪证以及有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的,应当依法 追究法律责任。不同的是,侦查人员搞违法取证,只由本方处理,不可能由律师来查处。而律师违法取证,却由对方的公安、检察机关来追究,而不是由自己的行业行政管理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来追究。新《刑法》第306条还专门对律师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作出了规定,这是各国立法中绝无仅有的⑥。在该条规定中,“引诱”证人改变证言的罪名最易触犯又最难界定,而侦查和公诉机关对此又最为关注、最感兴趣。有资料显示,自1997年新《刑法》颁布以来,以新《刑法》第306条“律师伪证罪”之名受到刑事追诉的律师超过了100多名。有的律师在庭上与检察官对峙舌战,一转眼在庭下却成了检察官的阶下之囚。试想一下,有两个相互对抗的对手,其中一方却手握对另一方的自由予夺之权,这种对抗不仅使人觉得滑稽,甚至会让人感到恐惧。也正因为不敢想或不愿看到这种随时可能降临的灾难之险,越来越多的律师,乃至一些以刑辩闻名的律师,对于刑事案件都退避三舍,敬而远之。
三、巩固辩护律师法律地位的设想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出现了上述会见难、取保难和维权难三难现象,最终导致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下降的结果。据统计,全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由《刑事诉讼法》修改前的1996年的40%下降为2001年30%。辩护律师的法律地位得不到巩固,导致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下降,这对国家法治的外在形象和实际进程是一个长远的伤害。就个案来讲,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就整体而言,不利于国家法治健全和人权保障。因此,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三项措施着力巩固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一)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要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充分认识辩护律师的法律地位,尊重辩护律师,鼓励和支持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因为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尊重律师,尊重和保障律师权利,从根本上说就是尊重自己,尊重法治。如果我们将法治社会看作是一座由立法、执法和司法三根柱石支撑、生活其中的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为其构造理念的大厦的话,司法这根柱石的三维则由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所构成,三维中的任何一维弱小、萎缩甚或缺失,都会令这根柱石结构失衡、脆弱,司法柱石一旦失衡或者脆弱,则整个法治大厦危矣。而法官、检察官、律师,乃至一切以运用法律和研究法律为职业的群体(有学者谓之“法律共同体”),其生存赖法治之昌明发达,正可谓“一损俱损,一荣俱荣”,息息相关。因此,法官、检察官、律师要相互尊重,因为,我们都有一个高远的追求和神圣的事业--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全社会实行公平和正义。
(二)及时修改相关法律。尽快修改有关法律来巩固辩护律师的法律地位,至少应尽快作出相关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对辩护律师会见中的障碍应健全有效的排除机制,保障辩护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特别是能径直到监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取保问题,应有相应的保障措施,明确规定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时,办案机关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答复,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经济特别困难的情况下,应准予提供保证人担保。对于律师执业的保护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借鉴当今世界上不少国家如英国、德国、法国、卢森堡、日本等国家的作法,在立法上确立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⑦,修改或者废除新《刑法》第306条关于律师“引诱”证人改变证言的罪名,从法律上消除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让辩护律师解除思想负担,大胆履行自己的职责,提出辩护意见,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三)不断完善司法体制。党的十大报告提出:“要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⑧因此,要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司法体制,把一些影响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辩护职能的管理职权划给辩护律师的娘家,即行业行政主管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保障辩护律师充分行使法定的权利。比如,借鉴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行使管理监狱、劳教所的职权的法律规定,将公安机关对看守所、拘留所的管理职权划归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行使,依法制约公、检、法三机关,保证辩护律师依法径直前往监所行使会见权、取保候审权。借鉴司法行政机关行使狱内刑事案件侦查权、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的法律规定,将追究辩护律师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侦查权、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划归司法行政机关行使,确保辩护律师不被任意拘捕和羁押,提高律师积极参与刑事辩护的积极性,有效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有学者认为,律师的地位和作用是衡量一国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律师兴则法治兴。我认为也是很有道理,法律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涉法的各社会问题如没有法律专业人员介入,很难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社会庞杂的立体结构,国家很难都设置法律专职岗位,尤其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民私人问题;即使设置专职岗位的司法机关,也需要专业监督制约。律师就是这样一个平衡社会法治需要的专职队伍,广泛参与社会的活动,以其专业能力实现国家法治构想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对法律的需要;通过具体的执业活动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使国家的意志实现、使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障。
律师参与依法治国,普及法律知识,有利于人们知法、懂法、用法,以法律的视角判断预测行为后果、以法律的途径解决问题。行为的是非尺度以法律为准,一定程度解决尺度不明、标准不一、纷争不止、纠缠不断、各执一词、难于和谐,影响社会稳定,不利生活、生产、工作、学习等等。律师的普法有力促进人们的法律意识,法律又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普法对法律的贯彻实施、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是非常重要的基础。律师的执业活动、对社会法律问题发表的意见、专项法制宣传讲座等都会对法律普及产生一定的作用。
律师对法律理论的研究、解析法律的规定、著书立说阐明法律的思想、法律的适用、研究方法、法律的结构、内涵、外延、法律的历史、古今中外对某一社会问题的不同规定、及其优劣、以及目前社会阶段应如何把握、确立什么原则、尺度等,对法律思想的影响贡献和进步都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尤其律师在兼任法学教师、研究机构人员时,其法律思想的影响更具普遍和深远意义。现如今微信等互联网工具媒体的信息传播非以往所能比,律师的法治思想对社会的影响也非同寻常,律师法律思想对社会迅速传播,并且,产生快速影响,作用社会的力量是非常大的。律师在利用现在媒体时要考虑杜绝产生不利负能量的传播,要传播正能量的法律思想。
律师在各级人大立法机构、政府机构的作用不可忽视,律师参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中央政府机构行政规章、地方行政规章、国际规则等的研究、制定、修改,具有积极的意义,律师是理论和实践结合非常密切的法律实务行业,对现实的法律需求掌握的比较准确、具体、细致,重视法律的可操作性,对各个社会阶层和行业的了解比较充分,参与立法一般能客观的正确的反应现实的不同的民众意思表示,也能反应把握国家、政党的意思表示,对国际法律的研究和法律历史的脉络研究,也可以从古往今来,内外镜鉴,总结归纳演绎出代表国家进步意志、历史趋向的法律制度。律师参与法律性质的制度设立、变更、废止,对国家和人民的根本的利益和意志有巨大的益处。为国者、为民者、为律师者,当予以重视。
律师的法律思想、意识、法律人的思维模式、执业行为、习惯,不但在执业过程中表现出来,在日常生活中也会表现出来。通过律师的行为表现,对接触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都会产生影响,这对整个社会的法律观念、思维模式、行为表现,会有一定的作用,对社会观念意识的改变,法律的渗透、行为的改造有很大作用,对法律的实施广布了群众基础,是传播法律的布道者。
律师通过担任政府机关顾问,有力的促进政府依法行政,重视法律的实施,依法解决政府职能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管理,从而对社会进行管理的职能作用,避免法无规定乱作为,法有规定不作为,渎职乱权行为。对政府廉洁高效的运行有积极的作用,减少渎职侵权也就减少了群众的不满,增加了群众对政府的信心、增加了政府的威信和公信力。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部分,是国家凝聚力的保证。
通过对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和公民个人的顾问工作,律师对他们的决策、依法行为的作用更是重大。在维护他们合法权益方面更加具体、明确、具有很强针对性。同时引导他们依法行为,避免因违法不受法律保护情况的出现。通过活生生的案例告诉他们违法的严重后果,使他们切实感受到守法与违法的巨大差异。这对社会经济秩序、法律秩序的维护作用是很大的,这是律师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一环。
律师通过社会涉法问题的提前介入,可以一定程度上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形成和谐的邻里关系、社会合作等关系,避免违法情况的发生。对已发生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也有利于矛盾的化解和社会稳定。
律师参与机关信访部门活动,有利于解决信访部门依法行为,有利于信访群众对信访问题的法律认识,对信访问题法律化解决,提供必要的帮助,引导信访走法律途径,避免矛盾激化,提高信访效率、解决实际问题,提高机关和法律威信,和谐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非常必要。
律师承办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复议、仲裁案件,是律师的重头业务,每一位执业律师都会当做检验、提高、落实职业使命的重要方面。这不仅仅是涉及法律问题纵横交错,更重要的是律师执业行为,与其他机关个人在案件办理上的现实矛盾冲突与法律上的结果。事实上的待证,证据的真伪、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力,法律依据的运用、解释、说明、实体上的权利义务、程序上合法与否,以及事实、证据、法律之间的逻辑关系,及其必然、或然的结果,多是在考量律师的执业理念、能力、素养。矛盾的对抗性、利益的矛盾性、人性的优劣等等多是不能回避的直接面对的现实。办案机关有办案机关的意见、当事人有当事人的诉求、证人有证人的考量、律师有律师的办案方略。如何适用现有法律又不因法律规定不明、不引用其他可以参照的法条、法理而至正当权益得不到保护,如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又不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如何使公平正义合法的诉求实现又不采取违法的方式手段,等等。律师办案追求的公正结果是在落实法治的系统化、科学化、法制化。对个案的承办体现法律在现实中对社会矛盾的具体落实处理,是对依法治国的检验、促进。
律师在承办刑事案件时,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执业作用更加突出。通常情况下公、检、法三机关比较讲究配合,互相监督比较弱,这与他们的职业角色、职能作用、思维角度有关。律师从另一个角度、职业要求、作用介入,提出不同的意见,有利于案件依法定条件、程序和方式客观的表现反应出来,对准确适用法律,认定案件事实,正确定罪量刑,罚当其罪,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律师的这些作用是依法治国的重要职能作用。
律师职业的出现是法治文明的标志,律师是纠正偏离法制轨道的行为者,是落实代表国家意志的法律捍卫者。律师以其法律思想、法律行为、引导社会形成一种法律文化,而这种文化与社会时代其他文化融合一起,构建现代社会的思想、伦理、制度、规则、行为文化。而文化直接影响一个国家、民族、社会的群体,是文明程度的标志,是人类的上层建筑,浸染其中的每个个体、集体都会受其影响。一个国家、民族、家庭、个体的先进、文明程度主要决定这种文化的程度,中华民族之所以绵延五千年,虽然经历许多磨难,今天,最终依然屹立世界,伟岸强大,皆因她的伟大历史文化不倒。我们有幸的在实践依法治国的国家战略,这是在以往文化里注入新鲜的法治基因,中国律师必将在这新的活力的生命里,强大祖国的机体。
一、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律师的参谋作用。我国的法律顾问制度实行了多年,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多是在企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后,一些地方党委和政府已经带头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聘请了一大批优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但有的地方进展较为缓慢,特别是在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一级,面宽量大,迫切需要加快推进这项工作。我认为,律师担任党政机关的法律顾问,具备中介性和独立性的角色优势,具备法律知识和技能、法律思维和方法上的专业优势,能够担当好法律参谋,起到防范法律风险、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作用。
二、组织律师参与立法事务,充分发挥律师的咨询作用。以往一些立法,征求意见范围较窄,甚至只在本系统、本行业内征求意见,有时虽然在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公布了草案,但无人组织讨论、汇集上报意见,使征求意见流于形式,以致有的立法中渗入了非正当的部门利益或地方利益,影响了立法的科学性和人民性。这种状况急待改变。律师这个职业,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个领域,容易了解到社会各阶层、各领域不同群体的呼声和愿望,掌握的社情民意较多,能够及时发现和研究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聘请律师作为立法或者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的专家顾问,可以更好的体现民心民意,避免和减少规范性文件违法和不适当的问题,从源头上促进依法行政。我还建议,在没有立法权的地方和部门,也可以这样仿效办理。
三、委托律师参与诉讼仲裁,充分发挥律师的维权作用。委托律师代理诉讼仲裁,是政府及其部门多年来常用的一种维权方法,我认为应当发扬光大,做得更好。如果政府或其部门成了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尤其是在设立巡回法庭和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之后,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更是明智之举。通过律师的专业代理,在案件的举证、质证、辩论、协调中,依法维护政府或其部门的合法权益。代理律师还可以协助政府或其部门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建议,帮助其改进和提高行政行为、民商事行为的质量和效率,提高政府的诚信度和公信力。
四、聘请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充分发挥律师的协调作用。涉法信访尤其是群体信访,是多年来困扰政府的一大难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律师由于其职业所具有的独立性、中介性等特征,作为“第三方”介入涉法信访尤其是群体信访,其丰富的社会经验和相对中立的立场,更易获得信访人的信任,能够客观、超脱地听取信访人、政府部门双方的意见,全面分析矛盾纠纷的症结,释法说理,耐心疏导,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律途径、运用法律手段依法维权,避免采取过激甚至极端手段解决问题。
五、强化保障,为律师发挥作用提供良好条件。充分发挥律师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离不开必要的保障。我建议:一是建立健全遴选机制。通过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政府法制部门联动的选择机制,把具有娴熟法律技能和丰富实务经验的优秀律师选拔出来,确保法律顾问的素质和能力。二是必要的物质保障。实行契约化和有偿服务。所需经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2013)96号和财政部财预(2014)13号文件的规定,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三是严格规范管理。把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和运行的情况,作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行政的考核内容。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规则,规范工作程序。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的考核考评机制,不断提高法律顾问的工作质量和效果。
标签:律师在法治工作队伍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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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评论于 2022-07-11 13:02:16 回复
往,直接或间接诱导当事人向办案人员行贿等,这虽然在一时、在某个具体案件中能够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从长远、从整体看,既滋生了司法腐败,又恶化了律师的执业环境,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