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cker发布时间:2022-07-10分类:邮箱破解浏览:305评论:2
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的安全漏洞及其公共通讯网络去赚钱,有的可以一年赚几百万,但大部分都是通过个人技术欺骗违法所得。
过去:
技术非常好,后来去当政府、公司、网站等的信息安全顾问。比如:孤独剑客等。
现在:因为黑客软件的大量开发,所以门槛变低了。
1、技术不怎么样的,整日抓肉鸡(被控制的他人电脑),然后接受灰色收入,对指定网站进行拒绝服务攻击等。(比如就有不少人自称是网络黑社会,勒索网站等)
2、技术可以的,组建团队和网站,破解软件为辅,**为主。
3、技术很好的,还是信息走老黑客的路。
黑客的破坏性是显而易见的,但是能在网络里面搞破坏的不都是黑客。一个黑客要精通的东西非常的多,比如:TCP\IP协议、汇编语言和其他几种语言等等。举个例子:以太网的标准文档就要4000页,在这种情况下自称黑客的多。搞破坏的人都是些初涉不久的人,关于这些你去看看安全焦点(国内最著名的黑客网站)看看,
这群策划了推特入侵的黑客接受了纽约时报的采访,称这次入侵的目的是有“干一票大的”,同时也是为了炫技。
7月18号纽约时报发表了对几位发起这次入侵的黑客的采访,这群黑客中的主要负责人代号为“Krik”,在事发前,Krik向相熟的几名年轻黑客展示了他能够黑进Twitter控制大量账号后并实际操作了他如何控制了一个普通人的账号,然后问他们想不想一起来干一票大的,其他几名黑客觉得有点害怕就没有继续参与了。
是的,这次推特被入侵并不是由俄罗斯等单一国家的人或者复杂的黑客集团所为,相反,他们是来自各地的一群年轻人——其中一个甚至年仅19岁,目前还与父母住在一起。在这次入侵事件中,Krik是主要执行人,另外还有两名黑客,一个代号“lol”,20岁,住在美国西海岸,另一个代号“ever so anxious”,也就是上文提到的那个19岁的少年。这两名黑客接受了媒体采访,称“他们想谈谈与Krik之间的合作,以证明他们只是在早期促成了对不太知名的Twitter地址的购买与接管。”他们的合作始于7月15日,“ever so anxious”和“lol”都是某黑客网站上成名已久的黑客,多年来他们都在那里聚会,靠买卖有价值的社交媒体网名获利。他们还表示,之后Krik在美国时间下午3点半开始的更加高调的攻击与他们无关,在那之前他们之间就没有继续合作了。
据“ever so anxious”透露,krik只从这场骗局中赚到了约合人民币18万元,但不管他是谁,他已经联系不上了。
黑客本身并不违法,但是要是入侵别人网站盗取信息可能构成盗窃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其中的“窃取”是指以秘密手段(包括偷窥、拍摄、复印以及高科技方法等)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物质利益从有关人员(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手中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私自提供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一)关于本罪的定罪情节
法条对本罪的构成没有规定情节、数额、后果等方面的要求,但并不等于只要实施了本法条规定的行为就一律认定为犯罪。综合案情分析,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不认为是犯罪。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本罪定罪处罚:(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较多的;(3)窃取、收买、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4)造成其他较重后果的。
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l.行为人将窃取、收买到手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用于自己伪造信用卡的,又会触犯刑法第177条第l款第4项的规定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这种情况属于吸收犯。按照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只定伪造金融票证罪一个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2.行为人明知犯罪分子实施伪造信用卡犯罪,而为其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共犯论处。
3.依据法条第3款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应当从重处罚。
(二)关于本罪的重罪情节
本罪的重罪情节为“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量巨大”的具体标准,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认为可以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对近似犯罪所规定的数额标准酌情认定(为定罪情节数量标准的3倍以上)。“其他严重情节”,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具体来说,我们认为可以认定为下列之一的情形:(1)曾因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受过刑事处罚后又犯该罪的;(2)与境外的犯罪分子勾结共同作案的;(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被犯罪分子用于伪造信用卡,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为定罪情节“较大损失”的数额标准3倍以上);(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标签:黑客入侵网站获利
已有2位网友发表了看法:
访客 评论于 2022-07-10 15:27:55 回复
,在那之前他们之间就没有继续合作了。据“ever so anxious”透露,krik只从这场骗局中赚到了约合人民币18万元,但不管他是谁,他已经联系不上了。黑客入侵网站构成犯罪吗?黑客本身并不违法,但是要是入侵别人网站盗取信息可能构成盗窃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非
访客 评论于 2022-07-10 16:09:02 回复
名黑客接受了媒体采访,称“他们想谈谈与Krik之间的合作,以证明他们只是在早期促成了对不太知名的Twitter地址的购买与接管。”他们的合作始于7月15日,“ever so anxious”和“lol”都是某黑客网站上成名已久的黑客,多年来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