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cker发布时间:2023-02-10分类:网站入侵浏览:147评论:3
发通缉令发动群众举报:向社会发出通辑令发动群众协查;悬赏:知情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告罪嫌疑人行踪,核实后给予奖励;.定点蹲守:在嫌疑人可能出现的地方蹲守抓捕;电话跟踪:按程序审批后对相关手机电话进行定位跟踪抓捕;通过身份证跟踪:嫌疑人用身份证开房时公安系统会弹出嫌疑人入住登记的信息,可以实施抓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法律分析:派出所进行手机定位的情况如下:
一般要大案、要案、或者影响较大、恶劣的案件,或者团伙案件才会用这种手段,因为成本非常高。涉及影响力较大的严重案件,抓间谍等,公安机关会动用技侦对手机定位,一般罪犯不会用此方法的。公安机关在侦破特定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重大毒品犯罪等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时可以经严格手续批准,对相关嫌疑人采取技术政策措施,包括电子监控、手机监听,定位等。如果只是调取话单、短信、或者基站位置的话,就相对简单一些了,但也是公安局自己决定的。 手机定位是指通过特定的定位技术来获取移动手机或终端用户的位置信息(经纬度 坐标),在电子地图上标出被定位对象的位置的技术或服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1.由警方立案;2.采集失踪人口直系亲属的DNA及失踪人员的近期照片并将相关资料上传到国家数据库;3.调查失踪人员最后出现地点以及失踪人员的社会关系;4.查视频监控,追踪失踪人口活动轨迹;5.查失踪人口身份证使用显示出现地。
法律分析
求助人姓名、住址、单位、与失踪人员的关系及联系方式,失踪人员姓名、曾用名、别名、绰号、性别、年龄、民族、血型、身高、体貌特征,特别是显著体表和牙齿特征、口音、交往关系、有无精神病史、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车辆号牌、驾驶证号码、电话号码及QQ、MSN等网络联系号码,失踪人员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失踪人员最后出现的时间、地点,失踪前的言行、穿着服装、携带物品,失踪人员的爱好、习惯、失踪前打算参与的活动、经常活动的地点,求助人认为可能的失踪原因和失踪人员可能的去向,失踪人员亲友、所在单位等通过其他途径和方法自行查找的情况,并告知求助人继续自行查找的必要性,与失踪人员相关的其他情况,采集失踪人口直系亲属的DNA及失踪人员的近期照片并将相关资料上传到国家数据库,调查失踪人员最后出现地点以及失踪人员的社会关系,查视频监控,追踪失踪人口活动轨迹查失踪人口身份证使用显示出现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法律分析:1,广播找人。如在电台、小区、超市及公共场所广播找人。适用于失踪当日。
2,搜索失踪地附近的闲置的厂房,礼堂,长期无人进入的空闲房屋,池塘,井,坑,河流,涵管,山崖等危险之地。搜索火车站、汽车站、公园、地下人行通道、建筑工地、城乡结合部的空闲房子、拆迁区里的房子。
3,查询。到医院急诊、交警队、救助站、殡仪馆,福利院,急救站,民政等部门查询。
4,报警。因为警方要到24小时之后才可能受理,而孩子刚刚丢失的一段时间最珍贵,应想尽一切方式自救。报案后,主动向警方报告最新线索。
5,刊登启事。如在报纸、电视及互联网等大众传媒上发布。 互联网,便宜、环保、覆盖广。广播,快捷、免费,适用于失踪当日。
电视,快速、覆盖广,但费用过高又不能留下可查阅的资料。报纸,读者虽多,但没有人会特意保留寻人启事去尝试今后寻人。传单,多被复印成A4纸形式由家人随机贴在闹市 。电线杆寻人启事是非法但又通用的选择;广告品以纸制传单为主,另有DV带、动漫、海报、扑克。
6、走访,家人行走各地向市民征集与失踪者有关的线索。
7、报案,向警方提供失踪者近照、直系亲属的血样。
8、悬赏,按自家财力悬赏,按报料线索价值兑现。
9、引起路人注意:用车队帖上失踪者的照片资料在当地城市宣传,行为艺术,用穿戴或展示品传播失踪者信息。
10、布控,预计可能出现失踪者的地点,委托当地常驻人群留意。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处置失踪警情工作标准》 第十三条 负责查找的民警应当认真向求助人了解失踪人员相关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并可以要求求助人提供失踪人员的近期照片。根据失踪人员具体情况和查找工作的需要,询问笔录应当尽可能记载以下内容:
(一)求助人姓名、住址、单位、与失踪人员的关系及联系方式;
(二)失踪人员姓名、曾用名、别名、绰号、性别、年龄、民族、血型、身高、体貌特征(特别是显著体表和牙齿特征)、口音、交往关系、有无精神病史、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车辆号牌、驾驶证号码、电话号码及QQ、MSN等网络联系号码;
(三)失踪人员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或者就读学校;
(四)失踪人员最后出现的时间、地点;
(五)失踪前的言行、穿着服装、携带物品;
(六)失踪人员的爱好、习惯、失踪前打算参与的活动、经常活动的地点;
(七)求助人认为可能的失踪原因和失踪人员可能的去向;
(八)失踪人员亲友、所在单位等通过其他途径和方法自行查找的情况,并告知求助人继续自行查找的必要性。
(九)与失踪人员相关的其他情况。
1、只知道名字,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派出所求助,要求协助查找到本人信息,然后就可以找到人或者家庭住所。
2、申请时,应持本人身份证,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派出所说明求助的理由,经民警网上使用人口信息系统查询后,就可以找到本人的住址、户成员等相关的信息。没有充足的理由,公安机关是不会给查询的。
3、警察凭借照片找人,其实就是在系统中进行人物比对,需要根据相片的一些元素进行定位,根据定位距离等进行比对,往往的结果会找出不少相似的人物来。所以,不见得完全能凭借一张照片能找到身份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标签:如何通过公安机关找人
已有3位网友发表了看法:
访客 评论于 2023-02-10 12:08:46 回复
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
访客 评论于 2023-02-10 10:37:27 回复
并将相关资料上传到国家数据库;3.调查失踪人员最后出现地点以及失踪人员的社会关系;4.查视频监控,追踪失踪人口活动轨迹;5.查失踪人口身份证使用显示出现地。法律分析求助人姓名
访客 评论于 2023-02-10 09:02:23 回复
罪犯不会用此方法的。公安机关在侦破特定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重大毒品犯罪等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时可以经严格手续批准,对相关嫌疑人采取技术政策措施,包括电子监控、手机监听,定位等。如果只是调取话单、短信、或者基站位置的话,就相对简单一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