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cker发布时间:2022-07-10分类:网站入侵浏览:144评论:5
可以直接拨打110或直接到就近公安机关报警,只需要如实向警方陈述所了解的事实即可,不需额外提供什么证件。
1、一定要在就近的地方,抓紧时间报警,越快越好。任何有电话的单位、个人及公用电话都应为报警人提供方便。
2、报警时要按民警的提示讲清报警求助的基本情况;现场的原始状态如何;有无采取措施;犯罪分子或可疑人员的人数、特点、携带物品和逃跑方向等。打110还要提供报警人的所在位置、姓名和联系方式。
3、无特殊情况,报警后应在报警地等候,并与民警和110及时取得联系。有案发现场的,要注意保护,不要随意翻动。除了营救伤员,不要让任何人进入。
附注:12岁及以下的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应教育孩子勿乱拨打110、119、120等类似电话戏弄服务人员以此取乐。
扩展资料
报警时要实事求是,不能夸大事实四类情况:
1、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情况,需要公安机关紧急救助的。
2、老人、孩子以及智障人员、精神病患者走失,需要公安机关在一定范围内查找的。
3、公众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状况,需要立即救助的。
4、涉及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威胁公共安全、人身或财产安全和工作、学习、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机关先期紧急处置的。
手机、市话和可拨通外线的分机电话都能打110。110是特殊服务号码,使用时不收话费。
用手机拨打110时不用加区号。城区的有线电话报警都直接进入市局,远郊区110报警台受理本区县的报警。全市的手机拨打110都是直接打到市公安局的指挥中心,一般如果是各区县的报警范围都会马上转过去,如果遇到重大案件就由指挥中心直接受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110
我觉得可能这要取决于你要找这个人的原因,以及你手头的信息量了。
如果这个人跟你有涉及到法律的纠纷、或是你失散的亲戚,你有对方的姓名、籍贯和身份证号等信息,想要找到他的联络方式,那么可以向警察求助。如果只是失联的朋友,没有什么纠纷或特别的理由,可能警察就不会管你了,你可以试试通过两人共同的朋友圈子打听试试。如果你即够不成去警局立案的程度,又没有足够的信息,那么可能只能通过私家侦探来帮你查了。
1.由警方立案;2.采集失踪人口直系亲属的DNA及失踪人员的近期照片并将相关资料上传到国家数据库;3.调查失踪人员最后出现地点以及失踪人员的社会关系;4.查视频监控,追踪失踪人口活动轨迹;5.查失踪人口身份证使用显示出现地。
法律分析
求助人姓名、住址、单位、与失踪人员的关系及联系方式,失踪人员姓名、曾用名、别名、绰号、性别、年龄、民族、血型、身高、体貌特征,特别是显著体表和牙齿特征、口音、交往关系、有无精神病史、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车辆号牌、驾驶证号码、电话号码及QQ、MSN等网络联系号码,失踪人员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失踪人员最后出现的时间、地点,失踪前的言行、穿着服装、携带物品,失踪人员的爱好、习惯、失踪前打算参与的活动、经常活动的地点,求助人认为可能的失踪原因和失踪人员可能的去向,失踪人员亲友、所在单位等通过其他途径和方法自行查找的情况,并告知求助人继续自行查找的必要性,与失踪人员相关的其他情况,采集失踪人口直系亲属的DNA及失踪人员的近期照片并将相关资料上传到国家数据库,调查失踪人员最后出现地点以及失踪人员的社会关系,查视频监控,追踪失踪人口活动轨迹查失踪人口身份证使用显示出现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报警找人可以直接拨打110或直接到就近公安机关报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举报人保守秘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立案的材料来源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1.发通缉令发动群众举报:向社会发出通辑令发动群众协查;
2.悬赏:知情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告罪嫌疑人行踪,核实后给予奖励;
3.定点蹲守:在嫌疑人可能出现的地方蹲守抓捕;
4.电话跟踪:按程序审批后对相关手机电话进行定位跟踪抓捕;
5.通过身份证跟踪:嫌疑人用身份证开房时公安系统会弹出嫌疑人入住登记的信息,可以实施抓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 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为以下案件:
(一)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二)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三)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不能,但是可以起诉
您可以尝试一下,如果对方存在多次同样手法骗取货物,警方会按照诈骗罪立案调查,但是如果对方是偶发性的违约,那么您只能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供参考。如需后续法律帮助,可以通过平台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我。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亲属朋友两天联系不上的情况下,是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的,公安机关查证确实联系不上的,会立案处理。
《公安机关处置失踪警情工作标准》第八条110接警服务台接到有关查找失踪人员报警的,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公安派出所及时处警。
对于失踪时间较短、失踪地点较为明确且失踪人员人身安全可能受到威胁的,应当立即指令派出所或交巡警处警民警进行先期处置,同时通知刑侦部门派员到场。第十三条负责查找的民警应当认真向求助人了解失踪人员相关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并可以要求求助人提供失踪人员的近期照片
标签:怎么求助公安局找人
已有5位网友发表了看法:
访客 评论于 2022-07-10 05:07:10 回复
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警察找人一般会使用什么方法1.发通缉令发动群众举报:向社会发出通辑令发动群众协查;2.悬赏:知情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告罪嫌疑人行踪,核实后给予奖励;3.定点蹲守
访客 评论于 2022-07-10 03:28:47 回复
,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
访客 评论于 2022-07-10 04:44:06 回复
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
访客 评论于 2022-07-10 02:50:32 回复
报告罪嫌疑人行踪,核实后给予奖励;3.定点蹲守:在嫌疑人可能出现的地方蹲守抓捕;4.电话跟踪:按程序审批后对相关手机电话进行定位跟踪抓捕;5.通过身份证跟踪:嫌疑人用身份证开房时公安系统会弹出嫌疑人入住登记的
访客 评论于 2022-07-10 03:07:22 回复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