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cker发布时间:2022-07-16分类:渗透网站浏览:141评论:2
涉嫌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一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西双版纳州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垫江县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答案是肯定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在刑法中对强奸罪的规定: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对方是否出于自愿状态,都以强奸罪论处。
接下来我们就来说说这起案件:
辽宁大连的男子李某在网上和十三岁的女孩小计(化名)相识,通过一段时间的聊天,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奔现后,李某在明知小计才12岁的情况下,仍然和其发生了性关系。此后三个月里两人经常见面,一次,李某来到小计的家中再次发生关系时,但这一幕被小计的母亲撞见,小计的母亲随即报警,于是民警将李某带至公安局进行调查。随后,林某被提起公诉,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不少人就表示不理解了,李某是和小计在谈恋爱,彼此都是自愿又没有强迫。你情我愿的事情,怎么和犯罪沾上了边呢?
其实有这种想法的都是因为不懂法。在刑法中,我国法律是明确规定的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而且李某明知对方的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下,还和其发生性关系,这就是犯罪。
李某之所以被判刑,关键就在于明知二字上,如果李某并不知道小李某还未满十四周岁的话,那么他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另外,如果小李某对李某刻意隐瞒自己的年龄,并且其在打扮上比较成熟,又自愿与李某发生关系。这种情况下如果李某能够拿出证据证明的话,他也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
不过李某对自己所做的事供认不讳,鉴于他和小计确实是恋爱关系,所以在判刑的时候也其采取了比较轻的刑罚,最终被判了三年有期徒刑。其实对于少男少女来说,谈恋爱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但是在谈恋爱或者是进行深一步交流的时候,一定要问一下女孩的年龄,这可能是很有必要的,因为你的一个疏忽就会把自己送进监狱。
男生未成年女生成年去开房如果发生了猥亵行为就是犯法。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规定:
第二十五条 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就奸淫幼女等性侵害犯罪的认定原则、加重处罚情节、未成年人被害人的隐私保护及民事赔偿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意见》的出台,有助于进一步统一、明确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触及法律和道德底线,必须适用严刑峻法。司法解释的出台,不但契合了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目的,更重要的是主动、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对性侵害行为提供了精准的打击武器。
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四部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点睛:准确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那是肯定的,新刑法实试:同未成(16岁前)年少女发生性行为属强奸,会提起公诉。
文|学乐君 原创首发|亲子学乐(kidsfund)
名著《百年孤独》中,有很多“魔幻现实主义”的情节。
其中一个让我记忆深刻的是,决定一个女孩是否能结婚,依据是:是否来了初潮。
书中描述梅蕾黛丝结婚时写的是:
“二月的一个下午她惊叫着冲进房间,向他们展示内裤上一块巧克力色的污迹。于是婚礼定在一个月后举行。”
在那个魔幻的地方、落后的时代里,女孩进入青春期就有了结婚生子的权利,只需得到父母的同意就行。
但到了21世纪的中国,甚至还会发生比《百年孤独》更加魔幻的事情,果然是小说家的想象力跟不上现实了。
最近,学乐君看了B站的纪录片《守护解放西3》,这是一部以长沙坡子街派出所为基础,实景拍摄的警情纪录片。
今天,和大家分享其中看到的一个12岁少女的疯狂案例。
2021年9月9日,长沙市天心区坡子街派出所接到一位母亲的报案:
她的女儿两个月前被强奸,事发时不满13岁。
幼女强奸案是重案,接警的警官丝毫不敢怠慢,第一时间对女孩做了问询和笔录,开始侦破案件。
原来,女孩早就和一位20岁的长沙男生张某有约,7月份和两个女性同学一起到长沙玩儿,没有家长陪同。
到这里的第一天,她就在某宾馆和张姓男孩发生了关系。此后的游玩期间,两个人发生过多次性关系。
回深圳没多久,女孩就发现自己怀孕了。
女孩妈妈得知后,第一时间把女孩带到了一家私立医院要求做人流手术。但这个年龄的女孩来堕胎涉及违法,私立医院直接拒绝。
女孩妈妈转头又把女孩带到了一家公立医院。不得不说深圳的医院还是很规范的,直接报了警。
后来在进行流产手术之后,医院还保存了胚胎,以便警方取证和办案。
女孩妈妈根据孩子的口述,知道男孩是长沙人,于是到长沙的警察局报了警。
警方了解事件后,第一时间联系了张姓男孩,并要求他立刻到派出所配合调查。
20岁的张某知道事情严重,最开始在派出所准备蒙混过关,一问三不知,“我也不知道怎么回事”。
但是再狡猾的狐狸,也斗不过老猎手。在强大的气场压迫下和心理威吓下,他终于承认确实跟女孩发生了关系。
据他供述,最开始是女孩子主动提出让他去买避孕套的;
但避孕套用了一次,就不想再用了,两个人发生了未经保护的性行为。
在定罪的证据链中,有一条是女孩来长沙的高铁票是他买的,所以他看到了女孩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知道女孩的年仅12岁。
而他在知道自己一夜欢愉换来的是牢狱之灾后,才终于是怕了。
案件发展到这里,似乎已经到了该结局的时刻。不过,现实又总比戏剧还狗血。
警方办案讲究证据,于是对女孩流产的胚胎做了亲子鉴定,但鉴定结果又把整个案件推向了另一个谜团。
结果显示:张某不是胎儿的爸爸!
也就是说,胎儿的生父另有其人,在两个月前的那段时间里,女孩还跟其他男性发生过关系。
听此结果,不仅审办此案的警官惊掉下巴。已经穿上囚服、戴上手铐的张某也直接懵掉了。
只不过,对于张姓男子来说,即便他不是胎儿生物学上的父亲,也并不妨碍他将以强奸罪被判刑,等待他的仍然是法庭和监狱。
对于警方来说,案件仍在继续,生父必须找到。
于是,警方联系女孩妈妈,希望再次问询女孩。女孩妈妈的反应却非常不耐烦,大发脾气,连说了两次“上班没时间”,拒绝配合警方。
妈妈发现女儿被至少两个男性“强奸”过,竟然不愿查出真相,还以工作忙为借口,这就显得非常奇怪了。
而且女孩妈妈的奇怪表现不止这一次。
在调查期间,张某曾电话向女孩妈妈道歉,女孩妈妈的情绪毫无波澜,就像是调解小朋友闹矛盾一样接受了对方的道歉。
还像一位长辈一样劝导张某:“她不听话……你比她年纪大,应该劝一下她。”
对于案件,女孩妈妈为什么不愿再继续配合调查,我们不得而知。
或许是不想再让女儿和自己被纠缠其中,或许是她需要再和女孩沟通了解更多的情况,也或许是她早对这一结果有了预期。
据警方的调查,如今12岁的女孩从小和外婆一起长大,与母亲很少生活在一起,两个人的情感关系很弱。
妈妈对女儿的认知,就只有“年龄小”“不听话”,而完全不清楚女儿已经有了丰富的性经验,更不知道该如何应对这样的情况。
看到这里,学乐君不胜唏嘘:
12岁的女孩,就敢在没有父母陪同的情况下到异地找成年男子开房过夜,还让男方负责买车票、开房、买避孕套,可见这种事并不是第一次做了。
刚上初中的年纪,就已经偷尝禁果,还敢不做防护措施导致怀孕堕胎,更是让人可悲可叹。
那两个敢对幼女下手的男人,本身就是法制观念淡漠、精虫上脑的混蛋,等待他们的是法律的严惩。
但年仅12岁的女孩,把自己的身体和心灵如此轻视、践踏,更让为人父母者胆战心惊。
怀孕,对很多女性来说是上天的祝福,是爱情的结晶和希望的延续,但对于刚刚12岁的女孩来说,却只能是噩梦一场。
这些,本不该成为她之后人生的起点。
这些,也本不该是她洁白人生的点点污迹。
这些,更本不该是她往后余生可能发生的痛苦根源。
但,事情就是发生了,一切都已无可挽回。
在这个案件中,每个相关人员都值得责备,妈妈疏于管教,女孩放纵无度,男生明知故犯。
罪恶,会由法律去惩罚,刑法会惩罚触犯法律的人。
但我们,关心的是孩子们的将来和现在,希望的是再也不要有类似案件的发生。
亡羊补牢,是对剩余羔羊的保护,也是对牧羊人的救赎。
为了类似的悲剧不再发生,我们有必要:
关注性教育和法制教育
很多时候,我们对于孩子,太过注重文化教育和素质教育,却对性教育闭口不谈、讳莫如深。
但我们却忘了:
一方面,孩子是人,有着诸多的本能,尤其是到了一定的年纪,或者是无意间发现了某些异常或者看了某些影像,都会好奇,会想去尝试。
在心理学上,就有“禁果效应”,越是禁止的东西、越是不被允许的东西,越想去碰。
而这时候,与其让孩子自己去偷摸探索,甚至走上歧路,倒不如家长大大方方地说出来,并讲明其中的注意事项、诸多风险。
另一方面,我们以为孩子还小,但坏人却从来不觉得!我们以为这件事难以启齿,却可能是给了恶魔侵犯孩子的机会!
世上有太多事可以重来,却唯独伤害不行。
人间有太多事可以悔过,却唯独孩子的成长不可以。
罗翔老师在《守护解放西》的本段节目后,有一段普法讲解:为什么法律一定要把性同意年龄定在14岁?
表面看是剥夺、限制了未满14岁女孩的性自由,实际上限制她们的自由恰恰是为了保护她们。
这就是法律的一个重要原则,叫“家长主义”。
对于心智发育不成熟的人,法律要像她的家长一样,通过对她自由的限制来保护她。
因为如果她们的自由不受限制的话,就一定会遭受强者的剥削。
尤其在当前,很多女孩子的身体发育和心理发育是不同步的,也许身体发育成熟,但心智仍然不成熟,所以很容易成为心怀不轨的成年人剥削的对象。
因此,法律就要像家长一样,要对孩子们的自由进行限制,限制她们的自由是为了保护她们。
而且,不仅对于女孩子要教育,对于男孩子也一定不能忽视。
性教育缺失、法律意识淡薄,就可能因为一时的欢愉换来牢狱之灾。
毕竟,人生,有许许多多的歧路,稍有不慎,就会留下一生的阴影。
注重家庭教育
如果有可能,一定要尽最大努力陪在孩子身边,并保持良好的亲子关系。
一来从呱呱坠地到十一二岁的这段日子里,是孩子性格、习惯、人生观、是非观、价值观等形成的重要时期,也是父母能够影响孩子、孩子能听从父母的关键时刻。
一旦和父母疏远、遭别人教唆或胁迫、受不良环境影响而长歪,代价很可能过于惨烈。
对孩子来说,可能赔上的就是一生,或者是很长一段的至暗晦涩时刻。
对父母而言,再想弥补,要么是痴人说梦,要么就需付出前10年里百倍的努力。
钱,可以从成年之后挣到无法工作;但父母,却是有有效期的。
二来保持良好的亲子关系还可以让孩子对自己足够信任,而一个孩子能够对爸妈无话不说,就足以规避很多风险,因为不论好的、坏的,作为家长,都能第一时间知道并及时干预。
2018年11月,曾有过一个类似的案子,12岁女孩因肚子疼就诊,被发现怀孕已19周。
,阳光总会暖着心、指引着方向、驱散着阴暗。
而那个女孩,在调查中多次更改口供。
一开始说孩子是同学的;接着又说自己被班主任性侵两次,并受到了威胁。
后来又说班主任带着其他人一起性侵她,但自己连那个人长什么样都没看清楚。
再后来更开口称“家中的某位亲戚”也对她性侵过……
我们不知道这个女孩是头脑发晕,还是为了“保护”某个“爱人”,但可以肯定的是,被她“举报”的人中,一定有被冤枉的无辜者。
14岁以下幼女怀孕的事情,必须动用《刑法》,怎么弥补也都已注定是悲剧。
但这样的悲剧,父母如果提早察觉的话,或许就可以不至于覆水难收。
让孩子学会爱,学会识别什么是真正的爱,给孩子做好榜样,可以避免大多数的青春期悲剧。
没有一种病是突然发生的,最多也就是突然被发现。
只要有心有爱有方法,阳光总会暖着心、指引着方向、驱散着阴暗。
愿每个孩子都一生只有爱、没有伤害;愿余生只有坦荡、没有阴霾。
,阳光总会暖着心、指引着方向、驱散着阴暗。
愿每个孩子都一生只有爱、没有伤害;愿余生只有坦荡、没有阴霾。
愿每个孩子都一生只有爱、没有伤害;愿余生只有坦荡、没有阴霾。
根据法律规定,与未满14岁的未成年女孩“开房”,即使对方自愿仍以强奸定罪。一般在3年以下,可以缓刑的。
案例
与12岁女孩“开房”16岁男孩获刑
据检方介绍,2012年6月,16岁的男孩吴某与12岁的女孩小艳(化名)通过互联网结识,二人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
此后,小艳偷取家中的户口簿,从福建某地乘飞机到北京与吴某见面。在其见面的两天内,吴某在明知小艳为不满14周岁幼女的情况下,仍持本人身份证带领持有户口簿的小艳先后在北京市丰台区、朝阳区等三家连锁酒店入住,并多次与小艳发生性关系,后被查获。
近日,吴某因犯强奸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检察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在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建议
未成年人住旅馆应查验监护人
“三家旅馆明知未成年人小艳没监护人陪同,仍帮助开房,是诱发犯罪的原因。”办案检察官表示,目前《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相对滞后,没有对在无监护人陪同情况下,未成年人入住旅店作出禁止性规定,给此类犯罪提供了空间。
就此,检察官建议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及各地方部门规章作出补充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入住旅馆的,应当在查验其监护人证件及双方身份证明后,由监护人办理入住手续;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访客进入旅馆的,应当进行登记,并在查验其监护人证件及双方身份证明后,由监护人带领进入旅馆。
检察官还认为,应在旅馆业建立查验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身份证明的管理制度,建立未成年人进出旅馆账目明细记录机制,责成旅馆负责人对该账目进行定期检查,同时建立旅馆业负责人员问责制,如果发现类似问题按照相关程序对其严肃处理。
标签:男子带12岁女孩开房
已有2位网友发表了看法:
访客 评论于 2022-07-17 04:06:34 回复
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参照《中华人民共
访客 评论于 2022-07-17 01:24:47 回复
害;愿余生只有坦荡、没有阴霾。,阳光总会暖着心、指引着方向、驱散着阴暗。愿每个孩子都一生只有爱、没有伤害;愿余生只有坦荡、没有阴霾。愿每个孩子都一生只有爱、没有伤害;愿余生只有坦荡、没有阴霾。16岁男孩和13岁的女孩开